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吳迪、徐朋業、李志:

經查明,2022年9月14日,你公司全資子公司瀋陽佳匯物資商貿有限公司收到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傳票,原告包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就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償還貨款1.92億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你公司未及時就上述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事項遲至2023年1月31日在《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新增及累計訴訟情況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吳迪、總經理徐朋業、董事會祕書李志應當對上述行爲承擔主要責任。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吳迪、徐朋業、李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信息披露行爲,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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