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寧晚報

在禁漁期非法電魚百餘斤獲刑,還附帶民事賠償

男子被罰增殖放流73萬餘尾魚修復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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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陸某某(右三)買來魚苗增殖放流修復生態 本報記者 鄭芳攝

本報訊(記者鄭芳 通訊員 曾永馳胡月)第31個“世界水日”和第36個“中國水周”如期而至。昨日,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在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巡回法庭,調解和審理了兩起涉右江環境資源案件。其中當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陸某某自制電魚工具非法捕撈漁獲物115.05斤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當天,被告人以增殖放流魚苗的方式承擔破壞漁業資源環境的修復責任。

2022年夏天,養殖戶盧某與經營魚飼料的陸某簽訂合夥協議,約定在右江合作養魚,並由盧某向陸某採購魚飼料、魚苗等貨物。因盧某在江中放置網箱,造成水體污染,被相關部門叫停,後雙方因飼料款項發生糾紛。金陵法庭法官瞭解情況後,聯合司法所通過訴前調解機制化解糾紛,經過釋法說理,在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對人民調解協議作出司法確認,成功化解矛盾。

“謝謝法官,我們明天就去把河裏的網箱拆了!”法庭上陸某和盧某握手言和。盧某承諾支付尚欠的貨款及利息,雙方將共同清除右江上的養魚箱等裝置,保護右江生態環境。

去年5月14日,被告人陸某某在南寧市自然水域禁漁期期間,駕駛漁船在西鄉塘區金陵鎮陸平村右江段水域,利用自制電魚工具進行電捕魚作業,非法捕撈漁獲物115.05斤,價值1254元。

經審理,被告人陸某某的行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西鄉塘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令陸某某在右江河段增殖放流,承擔生態評估費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在自然水域從事水產捕撈工作,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我知道錯了,希望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諒解。”法庭上,被告人陸某某躹躬認錯,當庭表示服從法院裁判結果,並保證今後一定增強環保意識,用實際行動保護南寧的“母親河”。

昨日,西鄉塘區法院在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巡回法庭,聯合南寧市農業農村局、西鄉塘區檢察院、金陵鎮政府及司法所、金陵鎮綜治中心及農林水利綜合服務中心開展以“法治守三江共護母親河”爲主題的法治宣傳活動。

在有關職能部門的共同見證下,被告人陸某某即時履行生態修復責任,放流成魚(鯉、鯪、鰱、赤眼鱒等)共計340.2斤,放流幼魚(鯉、鰱、赤眼鱒、黃顙魚等)共計73萬餘尾。放流現場吸引了不少圍觀羣衆,法院幹警藉此機會向羣衆發放宣傳手冊,普及南寧市禁漁期的有關規定,從法律的角度引導羣衆樹立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的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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