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WTO成員無視規則,而是想當然地自描自畫,或者說有了摩擦與糾紛又得不到判決,贏了官司不能獲利,輸了官司還可任性而爲,WTO的貿易規則就形同空文,宏觀意義上也代表着WTO失去法定執行力與有效性,由此也可能導致WTO功能的塌陷。

張銳

就不久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下的“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PIA)議題,日本內閣作出最新表態稱,已向WTO通報加入MPIA的意向。對此,中國、歐盟等MPIA的倡導與發起方表示積極歡迎。對於MPIA而言,“朋友圈”的不斷擴圍無疑可以爲停擺了多年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儘快復活升溫加熱。

被視爲“經濟聯合國”的世界貿易組織目前吸納了164個成員國,同時還有20多個成員正在排隊準備加入,而除不斷擴容外,WTO在過去28年的歷史中還沉澱出了制定國際多邊貿易規則、組織多邊貿易談判和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的三大核心職能,其中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DSB)截至目前圓滿化解了成員間近600宗貿易糾紛風險,有效地維護了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DSB伴隨着WTO的成立而創建,其對貿易爭端的解決實行雙審制度,即第一審爲專家組的初審判決;第二審是常設機構,負責終審判決。負責一審的專家組一般由3名組成,他們從一份常備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取,而負責終審的上訴機構也至少由3名法官組成,組員只能來自DSB的常設法官。另外,DSB上訴機構一般常設7名法官席位,每位法官一屆任期爲4年,可以連任一屆,而且DSB常設法官遴選執行協商一致原則,即只有所有成員國全部同意了,遴選結果纔算有效,而一遇到上訴機構法官空缺時,則由成員國通過協商一致方式進行補選。

然而,從2017年上訴機構7位法官裏先後有3位任期結束,到次年毛里求斯籍法官第二期任命未獲得全部通過,再到2019年的兩名法官的任期屆滿以及2020年最後一名法官的期滿卸任,期間由於美國的單方面阻撓與否定,DSB上訴機構新法官的遴選程序始終沒有如期啓動,而且截至目前美國已經63次否定了該程序。按照要求,至少有3名法官參與的終審報告才被視爲有效,但其實到2019年下半年上訴機構中僅存一名法官,意味着DSB上訴機構的停擺實際已經持續了3年多的時間。

作爲DSB上訴機構停擺期間的臨時安排,歐盟、中國等21個世貿組織成員在2020年4月共同發起建立了MPIA,運行近3年以來也產生了一些實質性成果,其中土耳其和歐盟的藥品糾紛案以及哥倫比亞和歐盟的冷凍薯條糾紛案就是在MPIA的作用下獲得成功解決的,只是MPIA作出的判決效力僅對加入的成員有約束力,而不能得到非成員的認可,由此說明MPIA的作用邊界其實非常有限。

回過頭去看,對於自己總是習慣“砸場子”的解釋,美國的說法是,DSB上訴機構專家存在“越權裁決”, 若干個具體案件中未嚴格遵循WTO協定文本,侵犯了成員國特別是美國的規則主導權;不僅如此,美國認爲DSB終審報告的諮詢意見納入與爭議事項無關的內容,上訴機構不恰當地賦予其報告以先例地位,這些都間接侵犯了WTO成員的締約權;同時美國還指出,上訴機構法官存在“審理超期”以及“超期服役”等問題,並且美國強調,在這些關鍵問題沒有解決之前,美國不會同意啓動填補WTO上訴機構人員空缺的程序。

並不否認DSB上訴機構及其專家存在美國所言及的一些缺陷,但關鍵是時至今日美國不僅沒有就此提出解決問題的隻言片語,反而對任何他方建議持否定態度,由此也很難不讓人想到,美國對DSB建設姿態的裂變與逆轉或者說對上訴機構法官的增補給予消極性阻撓,箇中原因恐怕並沒有他自己說的那麼簡單,尤其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各主要經濟體競爭力量的重構以及國際貿易格局的重組,令原有傳統大國所主導的世貿組織舊秩序遭遇到動搖與衝擊,也許纔是美國針對上訴機構屢屢添堵的核心原因。

誰都知道,WTO的爭端機制解決的主導權長期掌握在美國手中,只是最近10年來新興經濟體融入全球貿易體系的腳步不斷加快,對國際貿易的增量貢獻越來越大,並且隨着自身實力的成長也希望在WTO的治理與改革中釋放出自己的聲音,這種基於貿易力量重構的話語權再分配也超過了美國的預期,而且在很難完全左右這種變局的情況下,美國在策略上選擇了逼停DSB上訴機構以及久拖不決的戰術,以此希望達到漸次消耗對方聲量的目的。

還需看到,WTO及其DSB一直在貫徹與維護着多邊貿易主義規則,但近10年來美國在單邊主義之路上卻越走越遠,或者說美國正在逐漸放棄自己原來所倡導與堅持的多邊貿易主義立場,於是國際社會非常清楚地看到,世貿組織中三分之二的違規由美國引起,而在DSB就此作出公正、公平判決且事實上必然令美國付出違規成本後,美國也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DSB已經不是可以完全利己的公共產品,並且由於無法估量與控制退出WTO後的風險,同時也不想簡單地放棄自己在WTO中的主角身份,美國於是選擇了干擾DSB上訴機構法官正常遴選程序這一相對保守的做法。

值得欣慰的是,經過WTO成員的共同努力,第12屆WTO部長級會議(MC12)達成的《MC12成果文件》重點申明“各方承諾將在2024年前擁有一個全體成員均可使用的、充分的和運轉良好的爭端解決機制”,但從歷史上的多次談判實踐看,部長會議設定的任務時限很多都不能如期完成,因此同樣不排除MC12關於DSB的重建預期出現流產的可能,只是往後拖得越久,其所造成的破壞程度會更深更大。

首先,DSB上訴機構的長期停擺必然令國際貿易陷入“叢林法則”的混亂狀態。對於通過專家組一審判決的勝訴方而言,在上訴方的訴求因上訴機構癱瘓而無法響應的前提下,前者的利益其實根本不可獲得保障或者如期實現;而對於敗訴方而言,申訴無門或者預期到上訴機構已經很難恢復重建後,就可以輕鬆和隨意地否決專家組報告,只是當一種貿易違規行爲得不到及時而有效的懲處,各種唯我與利己主義的做法就會很快被模仿和複製,貿易保護主義與單邊主義於是甚囂塵上,全球貿易環境變得異常惡劣。

其次,停擺的DSB上訴機構可能成爲作惡的工具。一方面是大量的專家組裁決因難以進入上訴程序而“作廢”,另一方面無法發揮應有功能的DSB上訴機構很容易成爲貿易違規的護身符或者擋箭牌。以DSB審理的美國鋼糾紛案爲例,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以維護國家安全爲由對來自歐盟、英國、中國等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鋼鐵和鋁產品分別加徵25%和10%的關稅,DSB專家組受理上訴後裁定此舉違反WTO規則,並要求美國糾正,可美國不僅置之不理,反而對專家組裁決報告提出上訴,只是上訴機構已然停擺,美國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再次,DSB上訴機構的停擺會導致全球性多邊貿易體制的撕裂與偏廢。上訴機構的癱瘓意味着多邊貿易原則貫徹遇阻,由此也必然倒逼WTO成員另起爐竈,集體跳出多邊貿易體制而選擇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據WTO統計,在已經生效的區域貿易協定(RTA)中,近10年來雙邊FTA在RTA構成中的佔比高達90%。雖然雙邊FTA較多邊貿易協定靈活性更強且操作簡單方便,卻直接導致了世界貿易的碎片化,並割裂了全球價值鏈的分工與合作,國際貿易的總成本由此出現抬升趨勢。

最後,DSB上訴機構的停擺必然令WTO的功能與地位日趨式微。WTO的三項核心職能其實是緊密相連的,尤其是後兩項構成了對第一項職能的有力保證,也就是說,多邊談判過程中,如果成員無視規則,而是想當然地自描自畫,或者說有了摩擦與糾紛又得不到判決,贏了官司不能獲利,輸了官司還可任性而爲,WTO的貿易規則就形同空文,宏觀意義上也代表着WTO失去法定執行力與有效性,由此也可能導致WTO功能的塌陷。

(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理事)

本報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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