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比數據的21家上市券商去年共計實現1141.87億證券經紀業務收入。

證券業首個年報披露高峯已過,二十餘家上市券商交卷,行業盈利情況逐漸清晰的同時,券商主營業務表現備受關注。

2022年受市場波動、股基成交額處於低位等因素影響,以往扛起券商營收大旗的經紀業務收入承壓,風光不再。WIND數據顯示,去年全年,有可比數據的21家上市券商或母公司經紀業務/財富管理業務收入幾乎全線下滑,光大證券降幅超四成,東興證券、東方證券等降幅超兩成,僅東方財富該項收入同比增加4.17%。

不過,經紀業務仍是券商營收的主要來源之一。例如,招商證券去年經紀業務收入佔總營收比重達57.77%,較前一年提升11.19個百分點。

近年,行業力推經紀業務向財富管理轉型,券商代銷金融產品規模等分項數據被視爲是轉型進展的重要觀察指標。行情走弱,2022年,多家券商這一收入規模也出現下滑。

21家券商經紀業務總收入下滑16%

盈利下滑成爲券商2022年業績整體特徵,作爲主營業務之一的證券經紀業務在去年表現乏力,是影響因素之一。

據WIND統計,有可比數據的21家上市券商,去年共計實現經紀業務收入1141.87億元,較2021年的1365.44億元下滑16.37%。

21家券商中,20家該項收入同比下滑,且14家降幅在10%以上。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券商東方財富經紀業務收入實現4.17%的同比增長,達47.89億元。

總體來看,券商2022年經紀業務收入排名前列的,依舊是頭部機構。截至目前,中信證券、東方證券、國泰君安爲經紀業務前三甲,去年全年分別實現164.88億、113.92億和113.54億元。

從盈利增速來看,在行業整體下滑的背景下,部分券商經紀業務遭遇“滑鐵盧”。

光大證券去年經紀業務收入56.12億元,同比下滑45.21%;東興證券、中原證券該項收入降幅也在兩成以上,分別爲16.81億元、7.16億元,降幅分別爲-23.52%、-21.84%。

從經紀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方面,2022年多家上市券商的同比降幅超過兩成。數據顯示,中信證券去年證券經紀業務淨收入101.02億元,同比下降22.42%;中原證券、光大證券、方正證券該項淨收入降幅也超過20%。

經紀業務素來是券商“賺錢主力”,從營收貢獻度來看,去年該業務依舊是主力。

記者據WIND數據梳理,去年,除中航產融,21家上市券商或母公司經紀業務營收比重均在兩成以上,光大證券、招商證券、東方證券、方正證券、錦龍股份5家業務佔比超五成。

與2021年相比,部分券商經紀業務營收佔比進一步提高。中原證券2022年經紀業務收入7.16億元,佔營收比重約38%,較2021年有所提升。海通證券、招商證券等也有類似情況。

代銷金融產品收入下滑

近年來,券商力推經紀業務向財富管理轉型。不過在2022年兩市股基交易額下滑、公募基金新發行份額下降的背景下,券商零售經紀及財富管理承壓。

這其中,券商代銷金融產品規模、基金投顧客戶數量等分項數據,被視爲是轉型進展的重要觀察指標。

公開數據顯示,2022年滬深兩市股票基金交易額247.67萬億元,同比下降10.4%;公募基金新發行份額約1.45萬億元,同比下降50.8%。

行情走弱,多家券商代銷金融產品收入也出現下滑。2022年,中信證券代銷金融產品收入16.83億元,同比下滑約36%;東方證券收入2.57億元,同比減少約54%,;浙商證券收入3.03億元,同比下滑約36%。

也有部分龍頭券商的基金代銷業務實現逆勢增長。據年報披露數據,去年全年,中金公司實現代銷金融產品收入12.12億元,同比增加約6.69%。

不過,在2022年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等政策利好帶動下,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仍有亮點。從產品保有量來看,部分券商實現同比增加。

其中,2022年,中金公司財富管理業務的產品保有量達3400億元,同比增加10%;買方投顧產品保有規模近800億元;財富管理客戶數量達581.65萬戶,較上年增長28.3%。

中信證券非貨幣市場公募基金的保有規模,以及基金投顧業務客戶實現增長。截至2022年末,中信證券面向高淨值客戶配置的各類私募產品保有規模約人民幣1800億元;代銷非貨幣市場公募基金的保有規模1733億元;公募基金投顧業務累計簽約客戶近14萬戶。

經紀業務迎新規

作爲券商支柱業務,經紀業務近年同質化嚴重,在行業競爭激烈的背景下,佣金費率也有所下滑。

今年1月13日,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對券商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爲管理、具體業務流程等作出規定,重點內容包括: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爲“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託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強調經紀業務屬於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覈准持牌展業構成違規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範經紀業務風險等。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近年來,隨着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管業務、場外期權等業務的多元化發 展,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基礎性地位更加突出。

證監會稱,《辦法》按照“迴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爲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其中明確了經紀業務內涵。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爲“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託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於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強調經紀業務屬於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覈准持牌展業構成違規。

新規還強調加強客戶行爲管理、優化業務管理流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

其中,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爲: 第一,收取的佣金明顯低於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 第二,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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