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金融雜誌

導讀:國際國內的大環境正在倒逼中國數字經濟的大邁進,目前中國數字經濟佔GDP比重約40%,數字經濟對於GDP的貢獻仍有很大的增長空間

作者|王文  申宇婧‘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王文系執行院長’

文章|《中國金融》2023年第7期

數據驅動下的創新型經濟發展模式是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崛起的重要支撐。近年來,以平臺企業爲主體的中美數字經濟總量的差距出現拉大的跡象。2023年,中國如何藉助第四次工業革命的驅動力,在數字經濟上提質增效與高質量發展,值得深度思考。

2023年將是數字經濟競爭關鍵的一年

目前,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正面臨着嚴峻的國際、國內環境。在國際方面,以美國爲代表的西方國家正在自毀“華盛頓共識”,通過政府力量干預產業的自由轉移,大搞科技脫鉤斷鏈。

首先是制度層面。目前,各經濟體圍繞着數字貿易及其規則展開博弈,並且新興經濟體的話語權逐漸增強,這對之前美歐主導的貿易規則體系形成了很大的挑戰。因此,美國期望通過一系列經貿協定爭奪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主導權。目前,雖然各方已在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和認證、無紙化貿易等貿易便利化問題和個人信息保護、在線消費者保護等常規議題上達成共識,但在數據跨境流動和本地化、源代碼保護以及電子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等前沿議題上存在較大爭議。

其次是技術硬件層面。美國利用其在硬科技方面的優勢,對內吸引產業迴流,2022年8月,美國出臺《芯片科技法案》,通過許諾大額補貼的方式,“邀請”三星、ASML、臺積電等半導體巨頭赴美建廠;對外則避免技術外溢,限制核心技術產品的出口,打壓中國產業發展。2022年3月底,美國向韓國三星與SK海力士、日本的東芝與瑞薩、中國臺灣地區的聯發科與臺積電、日月光以及美國的英特爾、高通、美光等企業發出組建所謂“chip4”半導體聯盟的倡議,旨在對我國的半導體行業發展進行“圍追堵截”。

2023年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承上啓下推動經濟結構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我國經濟經過十幾年的高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遺留了不少的問題,人口紅利正在逐步減退,面臨未富先老等困境,舊有的依靠大量要素投入的經濟發展模式迫切需要注入科技的元素,以此來帶動實現產業的升級轉型,並助力中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平穩過渡到下一經濟增長階段。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1~11月,我國高新技術製造業增加值同比增長8%,遠高於製造業整體3.3%的增速;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長11%,而全國服務業生產指數同比下降0.1%。技術驅動的高新技術產業呈現出強勁的增長勢頭,爲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穩定器的作用。

國際國內的大環境正在倒逼中國數字經濟的大邁進。根據信通院數據,美國數字經濟2021年達到15.3萬億美元,規模蟬聯世界第一;中國位居第二,規模爲7.1萬億美元,相當於美國的46%。在佔比方面,美國數字經濟佔GDP比重位列全球第三,超過65%;中國數字經濟佔GDP比重約40%,數字經濟還有巨大的潛能尚未釋放,對於GDP的貢獻仍有很大的增長空間。

中國平臺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

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中相對獨特的形態。2022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與2020年、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的對平臺企業嚴監管的提法相比,本次會議更強調對平臺經濟發展的支持。當前,我國發展平臺經濟還存在許多值得完善的空間。

一是平臺經濟發展的頂層設計割裂。目前,我國對於平臺經濟的治理政策相對處於空白狀態、治理架構很不完善,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系統性的平臺經濟治理監管體系。除了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外,其他多數相關政策則散見於多個文件之中。可以說,我國對於平臺經濟的發展缺乏頂層設計與統籌考慮,缺乏統一的政策框架。從治理架構來看,當前平臺經濟監管的重要特徵是白手起家、“多龍治水”,“運動式監管”和“監管競爭”的現象導致監管缺乏可持續性,實際上造成平臺經濟政策環境很大的不確定性。平臺經濟由嚴監管轉向鼓勵發展之後,必然伴隨着一系列鼓勵政策的出臺,這對於監管體系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二是平臺企業發展動能不足。近幾年,中國平臺企業發展動能明顯不足,與美國平臺企業還存有明顯的差距。谷歌、微軟、蘋果等美國科技巨頭近幾年市值整體呈現上升趨勢,目前均已達到萬億美元市值。阿里巴巴、騰訊集團、百度集團等中國科技巨頭近幾年快速成長但市值波動較大,阿里巴巴、騰訊集團、美團等市值已達千億美元級別,但是百度集團的市值卻只有500億美元左右。整體上看,中國互聯網平臺公司不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缺乏原生的技術創新。2022年中國上市公司市值排名前二十名的企業中,騰訊控股位居第一,阿里位居第四,其餘還有美團、拼多多、京東。大型的互聯網平臺除了騰訊是以社交業務爲核心外,其餘均是消費互聯網平臺。這表明我國的互聯網平臺多爲模式的創新,缺乏利用核心技術和硬件實力所創造出的真正的技術競爭力,沒有形成技術與應用融合發展的生態圈。我國互聯網頭部平臺經過幾年的迅速擴張,積累了一些泡沫,一些業務已經很難再拓展市場空間,必須尋找下一個業務增長的突破口,開啓第二增長曲線。這些都離不開技術的推動。

三是平臺企業尚未“走出去”實現業務的全球化。中國的平臺經濟市場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市場,平臺企業尚未“走出去”,海外業務的拓展不夠。目前,我國互聯網平臺的“走出去”基本限於東南亞地區,在其他地區的業務開拓較少,離真正的“全球化”還有相當長的距離。這主要是由於在“出海”過程中我國的互聯網平臺面臨着許多非市場的風險因素。例如,源於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封鎖與打壓,以及數據跨境流動中面臨的數據使用方面的指控。

促進中國平臺經濟發展的建議

一是促進平臺經濟法治化發展。

在這方面,歐美的治理經驗值得借鑑。美國通過加強立法配套等加大對平臺企業的監管力度,以促進平臺企業的公平競爭,解決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頭部公司市場集中效應明顯的問題。2021年6月11日,美國推出了旨在限制大型數字平臺壟斷的四項立法草案,即《美國創新與選擇在線法案》《終止平臺壟斷法案》《平臺競爭和機會法案》《許可轉換服務以增強兼容性和競爭法案》。

未來,我國對於平臺經濟的發展應加強法治化建設,堅持治理政策的長期主義,建立穩定的發展環境,明確政策預期。首先,提高立法層次,釐清立法思路。出臺專門促進平臺經濟或數字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在此基礎上,優化完善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在制定標準方面的作用,使得平臺經濟的政策體系在保持持續性的同時兼具靈活性。其次,在治理體系上,釐清各部門的職責,既要做好各部門的隔離也要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一方面,處理好鼓勵發展和加強監管的關係,避免促進發展的部門承擔過多監管的工作、負責監管的部門又要考慮鼓勵發展的工作。另一方面,處理好促進平臺經濟規範發展的過程中各部門的關係。平臺企業的業務範圍廣泛,需要防範的風險種類較多。例如,平臺企業涉足的金融業務需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多個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對於平臺企業的反壟斷問題需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監管,其侵害消費者權益、泄露個人隱私等行爲則需要網信部、工信部等多個部門加以規範與治理。因此,有必要建立關於平臺經濟發展的協調機制,避免出現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地帶。

二是要突破技術創新的天花板,尋找產業賦能的融合點。

未來,中國的互聯網平臺公司將可能演化成三大類。第一類是技術服務商。此種類型的互聯網平臺公司應加強技術創新的投入。可鼓勵其與“專精特新”的企業合作,尤其要加強在硬件上的技術創新,例如,加強在集成電路、半導體、應用芯片等方面的研發,促進自身向科技公司的轉型。在此基礎上,拓展業務方向,使得技術和業務可以相互賦能、一體化發展,以構建自身的技術生態場景圈。第二類是基礎設施服務商。此類互聯網平臺將立足於爲人們提供生活消費類、信息共享類服務,其不僅是一個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也可以發揮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調節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對於此類平臺,可以優化平臺企業的產權制度爲抓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形成平臺經濟發展的合力。同時,應築牢此類平臺消費的線上防線,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三類是生產服務商。此類公司將與實體產業進行深度融合,推動產業數字化的進程與產業互聯網的發展。目前,一些互聯網公司已經開始了相關探索。未來,應充分發揮互聯網平臺在製造業智能化過程中的作用,推動中國製造業的轉型升級。

三是要推動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

一方面,要逐步開放國內市場。我國可以逐步放寬並吸引外國平臺企業進入國內市場,通過充分的競爭來提高中國平臺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要推進數據規則的開放與對接,建立數據使用的國際規則。首先要深化在數據使用方面的議題研究,對國內數字經濟貿易的相關理論與規則進行全面的梳理與分析,重點關注新型數字或平臺業務模式;對數據跨境流動展開監控,制定相關風險評估政策和配套監管措施。其次,推進“一帶一路”倡議,與沿線國家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構建對話協商機制,凝聚共識、聯合提案、形成合力,從而提高我國在數據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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