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法買賣股票,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泰證券”,港股簡稱“恆投證券”,01476.HK)一部門副總被罰。

證監會官網日前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恆泰證券時任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管某因在職期間使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212.54萬元,並處以212萬元罰款,合計逾424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管某申辯申購新股不屬於通常意義的買賣股票行爲,自稱生活困難、處罰超過承受能力、請求從輕處罰等申辨意見,證監會均未採納。

違法買賣股票十餘年

因違法買賣股票,恆泰證券管某被“沒一罰一”。

罰單顯示,管某1970年3月生,現年53歲。其自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任職於恆泰證券證券投資部,歷任高級研究員、投資經理、證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等職務。

經查,管某實際控制使用姐夫“周某華”、岳母“鄭某英”以及以自己名字開立的“管某”等證券賬戶,十餘年來違規買賣股票。

具體來看,管某實際控制並使用“周某華”三個賬戶交易數十隻股票,扣除稅費後實際虧損224.75萬元;控制並使用“鄭某英”一賬戶交易9只股票,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8.61萬元;控制並使用“管某”兩個證券賬戶交易數十隻股票,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428.68萬元。

證監會認爲,管某的上述行爲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情形。故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管某違法所得212.54萬元,並處以212萬元罰款。

澎湃新聞記者4月6日查詢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發現,目前,管某的從業信息已經無法查詢。

自稱“自己生活困難,處罰超過承受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管某曾提出三點申辯意見,證監會也分別予以反饋。

管某稱,其於2008年1月31日之後不再控制使用某賬戶,對該賬戶涉及違規行爲的行政處罰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適用發生時的規定。對此,證監會認爲,管某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爲具有持續性,行爲終了於現行《證券法》生效後。作爲一個違規行爲整體適用現行《證券法》進行處罰並無不當。

管某還稱,涉案證券賬戶中申購新股共獲利106.22萬元,不屬於通常意義的買賣股票行爲,處罰過重。對此,證監會明確,申購新股屬於《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關於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並非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另外,管某稱,其在調查前及時清理了證券賬戶,並主動交代了作爲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行政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爲,並積極配合其他案件的調查行爲,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其生活困難,事先告知的處罰超過了其實際承受能力。

對此,證監會表示,本案量罰適當。首先,管某清理涉案賬戶時,違法行爲已經完成,危害後果已經形成,無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管某雖有配合該會查處其他案件的行爲,但其配合行爲尚不構成立功表現。其次,管某作爲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持續十餘年之久。該會在量罰時已綜合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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