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西藏證監局連開2張罰單,劍指中信證券、國開證券及相關保代。

2張罰單所涉及的投行項目皆爲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鈺礦業),中信證券爲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保薦機構,國開證券爲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的保薦機構。

證監局對兩家券商及華鈺礦業的相關負責人採取了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表示,兩家券商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

經查,中信證券作爲華鈺礦業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保薦機構,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續督導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現場檢查不到位,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並開展審慎覈查,未能督導發行人有效防止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金;二、對銷售收入及主要客戶異常變化覈查不充分,未採取充分的核查程序。

證監局表示,中信證券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第四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徐欣、宋永新作爲華鈺礦業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持續督導工作的簽字保薦代表人,對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第六十六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及徐欣、宋永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引以爲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

除中信證券外,國開證券也因華鈺礦業項目被西藏證監局點名。

經查,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開證券)作爲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鈺礦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的保薦機構,在2018年至2019年7月保薦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對主要客戶背景調查不到位;二、訪談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未對函證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工作底稿中僅保留回函結果,未見對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函證過程進行控制的相關記錄文件,未留存回函快遞運單;四、對應收賬款增長原因覈查不充分。未對客戶授信額度變化進行詳細分析,也未向華鈺礦業覈實相關原因。

證監局表示,國開證券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胡敏、田建橋作爲華鈺礦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對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國開證券及胡敏、田建橋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他們將於2023年4月20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西藏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根據官網顯示,華鈺礦業成立於2002年10月,2016年3月登陸上交所主板市場,保薦券商爲中信證券,主要從事有色金屬勘探、採礦、選礦及貿易業務,主要產品包括鋅精礦、銻精礦(含銀)、銅精礦等。

2022年1月,西藏證監局便對華鈺礦業作出了行政處罰,並處以180萬元罰款,華鈺礦業股東道衡投資被處以250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被處以5萬至140萬元罰款不等。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除了兩家券商被追責外,華鈺礦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已先行被出具警示函。

2022年12月底,西藏證監局向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4名註冊會計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立信會計所對華鈺礦業2017年、2018年年報審計工作中存在多方問題。

回顧來看,華鈺礦業遭遇監管處罰是在2022年年初。如今,對中介機構的追責也陸續到來。不難看出,從嚴監管、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態勢正得到不斷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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