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3-04-07

〔2023〕17號

《上海期貨交易所漂白硫酸鹽針葉木漿廠庫交割辦法(試行)(修訂版)》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佈,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爲準。

附件2

上海期貨交易所漂白硫酸鹽針葉木漿廠庫交割辦法(試行)(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漂白硫酸鹽針葉木漿(以下簡稱漂針漿)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指定漂針漿廠庫(以下簡稱廠庫)交割行爲,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廠庫交割業務按本辦法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及廠庫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廠庫是指經交易所批准並指定的,從事漂針漿生產或貿易業務,爲漂針漿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提供廠庫標準倉單、貨物、提貨地及相關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廠庫的申請和審批、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等規定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五條 廠庫標準倉單是指經交易所批准的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生成的實物提貨憑證。

第二章 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六條 申請

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前,需向交易所提交廠庫標準倉單簽發預報。預報內容包括品種、會員單位、貨主名稱、擬申請簽發倉單數量等。

第七條 廠庫提供擔保

廠庫在簽發倉單之前需提交申請,並向交易所提供經交易所認可的擔保。

第八條 交易所審覈

交易所在覈定庫容允許並且廠庫提供了符合規定的擔保情況下,決定是否批准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廠庫覈定庫容是指廠庫可以簽發(含已簽發且尚未註銷)的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

廠庫覈定庫容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准並予以公佈。

第九條 簽發

廠庫接到交易所批准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指令後,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按相關程序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第十條 期轉現生成廠庫標準倉單流程

廠庫作爲賣方,通過將廠庫標準倉單直接簽發給買方的期轉現業務流程如下:

(一)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廠庫和買方達成協議後,在期轉現申請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期轉現申請,同時提交簽發廠庫標準倉單申請號,經交易所批准進行期轉現。

(二)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將各自持有的期貨合約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價格代爲平倉。

(三)貨款由買方、賣方自行交付,廠庫標準倉單由廠庫按照本辦法的相關流程,直接簽發給買方。

第三章 廠庫標準倉單的流轉

第十一條 廠庫標準倉單可用於交割、轉讓、提貨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用途。但廠庫以自己作爲貨主簽發的廠庫標準倉單不得作爲保證金使用。

第十二條 廠庫標準倉單用於交割的流程,與《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流程相同。

第十三條 廠庫標準倉單的合法持有人在倉單持有期間,需向廠庫支付倉儲費;在貨物出庫時,需向廠庫支付出庫費。具體收費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佈和調整。

第四章 廠庫標準倉單的註銷

第十四條 廠庫標準倉單註銷是指廠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廠庫申請提貨或轉爲在庫現貨,並由廠庫辦理廠庫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十五條 日發貨量的規定

廠庫的日發貨量是指廠庫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量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准並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 提貨申請

(一)貨主應在擬提貨日十五個工作日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廠庫提交提貨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數量、擬提貨日、擬提貨地、提貨方式、提貨計劃(每日提貨量)、提貨人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相關內容。

(二)廠庫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參照貨主提交的提貨日、提貨地等要求,確認貨主的提貨申請。

如果貨主提交的擬提貨日有多個持有廠庫標準倉單的貨主同時申請提貨,且日提貨總量超出廠庫的日發貨量時,廠庫可參照各個貨主申請提貨日的先後、提貨計劃等統籌安排發貨,並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貨主提供一個可供選擇的提貨時間範圍和發貨計劃(每日發貨量)。貨主如無異議,可選擇並確定其中一天爲提貨日,並確定發貨計劃。如有異議,可重新和廠庫協商直至雙方確定一致的提貨日和發貨計劃。如協商不成,廠庫應該按申請提貨日先後次序發貨,同一申請提貨日,按申請提交先後排序。

(三)因本條第(二)項所述多個貨主同時申請提貨而造成貨主提貨時間的延遲,廠庫不承擔經濟責任。但廠庫應及時報交易所書面備案,闡明原因。

第十七條 出庫商品到港日期的規定

出庫商品若爲進口漂針漿,則到港日應在貨主和廠庫之間已經確定的提貨日之前六個月內。

第十八條 溢短結算

出庫商品重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重量檢驗報告爲準。商品出庫時發生的溢短由廠庫按照商品出庫(廠庫標準倉單註銷日)當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與貨主進行結算。

第十九條 貨主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託廠庫代爲發運,委託廠庫代爲發運時貨主應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爲認可廠庫發貨無誤。

第二十條 貨主提貨時,應與廠庫結清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廠庫應保證出庫漂針漿的質量符合交易所漂針漿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廠庫應當將每天向各貨主發出的期貨商品數量上報交易所,以備覈查。

第二十三條 廠庫和貨主應妥善保管商品發貨和提貨記錄,作爲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貨主應按約定的提貨日和發貨計劃到廠庫提貨。過了提貨日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後二十五日內(含第二十五日)到廠庫提貨,或因非廠庫過錯的原因而無法按約定的日發貨計劃提貨,廠庫仍應按照漂針漿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承擔有關商品質量的責任,並按照當時各貨主的提貨情況統一安排發貨計劃,直至全部發完。貨主應向廠庫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對因貨主原因而造成發貨延遲的處理,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商而定。

第二十五條 貨主未在約定的提貨日後二十五日內(含第二十五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標準倉單被註銷,貨主須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對應商品轉爲現貨,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滯納金金額=35元/噸×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

第二十六條 貨主在提貨日到庫提貨,廠庫未按約定的發貨計劃發貨,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後二十五日內(含第二十五日)完成了相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50元/噸×按日發貨計劃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

第二十七條 廠庫在約定的提貨日後二十五日內(含第二十五日)未完成按日發貨計劃相應商品的發貨,貨主可做如下選擇:

(一)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後的第二十五日向廠庫提出自約定提貨日後的第二十六日起,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餘商品,廠庫須向貨主返還貨款並支付追加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追加賠償金的金額=賠償結算價×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賠償結算價爲約定提貨日後的第二十六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二)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後的第二十五日未向廠庫提出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餘商品,則剩餘商品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 當廠庫發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違約行爲時,首先由廠庫直接向貨主支付賠償金、返還貨款和追加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驟向貨主支付:

(一)動用廠庫提供的擔保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爲墊付,並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廠庫追索。

第二十九條 當貨主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的違約行爲時,首先由貨主直接向廠庫支付滯納金。貨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廠庫可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貨主追索。

第三十條 當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述情況而給廠庫或貨主其中一方造成損失,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議而定。書面協議報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發貨或提貨時,廠庫和貨主無需支付滯納金或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 廠庫和貨主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貨申請的時候選擇協商提貨的方式,由雙方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計劃,廠庫標準倉單被註銷,視同轉爲現貨,不再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但雙方應保留好相關協議。

第三十三條 廠庫標準倉單交割有效期的規定

廠庫標準倉單的交割有效期爲廠庫標準倉單生成之日起一年零六個月,廠庫標準倉單超過交割有效期不得用於期貨交割。貨主應當在廠庫標準倉單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提貨或者轉爲現貨提單,並註銷廠庫標準倉單。廠庫標準倉單超過有效期的,對應商品轉爲現貨,廠庫標準倉單自動註銷。提貨方式由廠庫與貨主另行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廠庫標準倉單被註銷後,廠庫可向交易所申請調整擔保數額。

第三十五條 質量爭議處理

若提貨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須在倉單註銷完成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交割商品應當在廠庫提貨地內),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並須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鑑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提貨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倉庫標準倉單和交割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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