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富國基金”)時任行業研究員汪鳴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證監會官網日前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汪鳴通過其表姐及姨媽賬號與富國基金管理的5只基金,趨同交易其所推薦的17只股票。對此,證監會指出,汪鳴作爲富國基金的研究員,在推薦股票前後買賣相同股票並獲利。上述行爲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忠實勤勉的法定義務,構成了嚴重的利益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基金行業協會的職責包括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趨同交易富國天惠等5基金多年

罰單顯示,汪鳴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間任富國基金行業研究員。

而在此期間,汪鳴通過“周某”“葉某蓉”證券賬戶與富國基金管理的富國天合穩健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惠精選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盛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富國天益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富國天源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等5只基金趨同交易汪鳴所推薦的“中國國貿”“中信證券”“陽光城”等17只股票。

經查,周某爲汪鳴表姐,葉某蓉爲汪鳴姨媽,周某和葉某蓉證券賬戶開戶聯繫電話及地址爲汪鳴及其母親聯繫電話及地址,賬戶資金基本來源於汪鳴及其近親屬,去向主要用於汪鳴及其家人購房、消費、轉至其近親屬銀行賬戶。上述證券賬戶電腦下單地址多次與汪鳴出差行程出現重合,汪鳴曾使用其手機號碼通過上述證券賬戶下單。

證監會指出,汪鳴作爲富國基金的研究員,在推薦股票前後買賣相同股票並獲利。汪鳴的上述行爲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忠實勤勉的法定義務,構成了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了2003年《基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構成2003年《基金法》第九十七條所述的基金從業人員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3年《基金法》第十八條、九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取消汪鳴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負有忠實義務,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利益衝突的行爲,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執行職務或辦理業務過程中利用所處地位或優勢牟取私利。忠實勤勉、誠實守信、避免利益衝突,不僅是基金從業人員基本的執業準則,更是基金行業的立業之本。”證監會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汪鳴在4年多時間裏的趨同交易並未被及時發現,2014年1月起汪鳴還升任基金經理。

東方財富choice顯示,汪鳴在2014年至2018年期間曾擔任富國城鎮發展股票型基金、富國天合穩健優選混合型基金、富國改革動力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年4月16日,富國城鎮發展股票型基金公告,解聘了該產品的基金經理汪鳴,離任理由爲個人原因,並且公告顯示汪鳴沒有轉任該公司其他工作崗位,而是按規定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註銷手續。

監管嚴查趨同交易

趨同交易,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交易員等能夠直接獲取賬戶交易信息的人員使用私人賬戶進行與其管理的產品相同方向的買入賣出、行爲。

據證監會此前介紹,在密切監控公募基金產品趨同交易的同時,該會也對私募產品、券商資管、專戶理財、信託計劃、保險投資等各類賬戶伴生的趨同交易組織案件調查。

不久前的2月2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曾連開6張罰單。其中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在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上海天猊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杜某濤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天猊1號基金”買入相同股票8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3.08億元。

中基協認爲,杜景濤上述行爲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規定。且當事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屬於嚴重背信行爲,違規性質惡劣,中基協決定將杜景濤加入黑名單,期限爲三年。

而在2022年9月,裁判文書網上掛出的一份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原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鄒翔,將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弟弟鄒某,進而指使鄒某利用二人實際控制的兩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約2355.04萬元。

此外,爲謀求在撤銷案件或較輕處理,鄒翔還行賄國家工作人員350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鄒翔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行賄罪等,被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445萬元;鄒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兩人違法所得約2355.0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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