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鄭州中院消息,2023年4月1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孟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孟祥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擔任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辦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代院長、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承攬和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74萬餘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孟祥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孟祥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7月16日消息,孟祥被查。

2022年1月24日消息,孟祥被“雙開”。

經查,孟祥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執法犯法,違規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和司法活動;生活腐化墮落;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孟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孟祥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孟祥被“雙開”後,最高人民法院召開黨組會議,傳達中央紀委《關於給予孟祥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國家監委《關於給予孟祥開除處分的決定》。

會議要求,要深刻汲取孟祥違紀違法教訓。孟祥身爲黨員領導幹部,長期在人民法院工作,本應帶頭遵紀守法,卻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並涉嫌受賄犯罪,是典型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兩面人”。孟祥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爲,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形象,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給人民司法事業造成嚴重危害,影響十分惡劣,教訓十分深刻。要堅決肅清孟祥流毒影響,深入剖析孟祥等法院系統反面典型的墮落軌跡和蛻變根源,認真查找隊伍管理、審判權力運行監督等方面的漏洞,着力補齊工作中的短板弱項,不斷健全司法制約監督機制。要深化警示教育,堅持以案明紀、以案釋法、以案促改,以身邊事身邊人教育引導法院幹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不斷增強紀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切實做到防微杜漸、警鐘長鳴。

公開信息顯示,孟祥出生於1965年2月,1988年12月入黨,1984年3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法律碩士。

他曾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長,2016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2019年被任命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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