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 題:制度改革破局,讓獨立董事名副其實

新華社記者譚謨曉

國務院辦公廳14日發佈《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國證監會隨後就相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此次改革堅持問題導向,首次在制度層面釐清了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職責範圍、履職方式、法律責任等,有助於獨立董事真正做到“獨立”又“懂行”,當好上市公司守護人。

獨立董事,顧名思義,就是要發揮外部人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在上市公司中發揮決策、監督和諮詢的作用。這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完善公司治理的一個機制性安排,更是督促上市公司規範經營、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個監管舉措。

自2001年我國資本市場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來,獨立董事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受定位模糊、責權利不對等等制約,部分獨立董事淪爲“花瓶董事”“人情董事”“不獨立董事”,蜻蜓點水式的履職效果欠佳。

此次改革直面獨立董事名不副實的問題,清晰界定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職責範圍和法律責任,明確獨立董事履職方式,建立提升獨立董事獨立履職能力的機制,以系統性改革助推獨立董事制度落地落實。

讓獨立董事名副其實關鍵在於“獨立”。從公司治理實踐來看,讓獨立董事與大股東和經營層絕緣不現實,關鍵要提升獨立履職能力。此次改革從任職資格、提名選舉、人才來源等各環節完善制度設計,將進一步提升獨立董事的獨立履職能力。通過獨立董事專門會議、重大事項事先認可等履職方式安排,對獨立董事的獨立履職給予保障。

讓獨立董事名副其實需要責權利匹配。身爲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決策不擔負實際責任,就失去了獨董制度的意義。但如果讓獨立董事爲上市公司的所有行爲都承擔責任,又很不現實。責任過輕或過重都可能導致過罰不相當、“劣幣驅逐良幣”等問題。爲此,有一個清晰的職責範圍、責任邊界,實現責權利匹配,是獨立董事真正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

讓獨立董事名副其實需要提升履職能力。不是公司的人,還要管好公司的事,對獨立董事來說並不容易。一方面,上市公司要從組織、人員、資源、信息、經費、履職風險防範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爲獨立董事履職打造硬環境。另一方面,獨立董事也要真正擔起責任,履行好上市公司守護人的職責。

獨立董事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需久久爲功。要堅持立足國情,體現中國特色和資本市場發展階段特徵,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體系,爲加快建設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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