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每經熱評丨對科創板公司欺詐發行 應嚴厲懲處、全方位追責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近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就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澤達易盛案、紫晶存儲案)如何立體化追責等作出回答。筆者認爲,應堅持“零容忍”要求,對欺詐發行予以嚴懲、全方位追責。

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兩家公司均有欺詐發行行爲以及上市後的造假行爲,目前兩家公司均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兩家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行政罰款金額合計超過2億元,一些人員還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追責主體,除了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當然也包括提供保薦、承銷服務的證券公司、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責任人員。追究的法律責任,除了行政責任,當然也包括可能的刑事責任,對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證監部門可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根據規則,上交所將依法對澤達易盛、紫晶存儲啓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目前投資者虧損嚴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的追責重點,應是造假主體的民事責任。

對於澤達易盛案,已有投資者提起訴訟,經過若干法律程序,未來可能轉換爲特別代表人訴訟,也即集體訴訟,這可一攬子解決澤達易盛案的民事賠償問題。當然,要落實民事賠償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對於紫晶存儲案,中信建投作爲紫晶存儲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與其他中介機構擬共同出資10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初步估算結果、可能調整),用於先行賠付適格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同時中信建投也提出向證監會提交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申請。

此前證監局對澤達易盛和紫晶存儲所涉中介機構開展“一案雙查”。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新增了證券領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證監機構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書面申請,承諾在相應期限內糾正涉嫌違法行爲,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證監機構可決定中止調查;履行承諾的,可決定終止調查。而按《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對於未經必要的調查的案件,以及存在“當事人涉嫌證券期貨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六種情形,當事人提交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申請材料的,證監會不予接收。

如果證監機構經過必要調查,沒有發現中信建投以及其他中介機構的涉嫌犯罪線索,或可實施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在當事人對投資者賠償完畢之後,證監會或可終止調查。證券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作爲中國式證券和解的有益探索,對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具有積極意義;而先行賠付制度與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結合,應該是解決證券市場投資者賠償問題的一個重要方向。

證監機構與當事人簽署承諾認可協議,一般只涉及涉嫌違法行爲的主要事實,不對涉嫌違法行爲的法律性質作出判斷和評價,這對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先行賠付行動應是不錯的回報。但欺詐發行被追責,若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只是簡單攬下全部民事賠償,也並不可取。

證券法的先行賠付制度規定,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證券公司等進一步追究發行人以及實控人等的民事賠償責任,是讓欺詐發行“首惡”付出應有代價的必要法律程序。證券公司擁有足夠法務資源,通過法律訴訟可釐清欺詐發行各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比例,並採取法律手段有效落實,減少自身損失。

科創板作爲A股試點註冊制的試驗田,從一開始就釋放出從嚴監管、從嚴執法的信號,併爲此配套出臺多項創新制度。對於頂風欺詐發行的主體當然要嚴懲不貸,要讓各責任主體付出應有代價,切實推動市場各參與主體權責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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