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3〕37-38號、86-92號)顯示,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5項違法違規行爲,合計被罰沒合計三千一百八十七萬兩千七百元,7名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給予警告並罰款人民幣七十一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業業務授信管理不審慎等違法違規事實。青島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對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李春雷給予警告並罰款人民幣十萬元。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還存在公司類貸款風險分類調整不及時、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不審慎、貸後管理不審慎等違法違規事實。青島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八十九條,對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沒合計三千零八十七萬兩千七百元;對孫巨仁、姜偉、陳立國、肖衛國、高佳明、王平剛給予警告並罰款合計人民幣六十一萬元。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青農商行,股票代碼:002958)官網顯示,該行總部位於全國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核心區域,是經國務院同意的全國副省級城市中7家全市整體改制成立的農商銀行之一,2012年6月28日掛牌開業,2019年3月26日在深交所上市,是全國最年輕的A股上市銀行和長江以北第1家A股上市農商銀行。 

2022年,青農商行實現營業收入99.44億元,同比下降3.43%;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3.17億元,同比下降24.41%;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22.45億元,同比下降25.30%;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爲19.75億元,同比增長153.11%。 

根據2022年年度報告,青農商行現任及報告期內離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存在近三年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情況。青農商行職工監事孫從程於2022年11月1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孫從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2022〕21號),其女孫宜甲將持有的青農商行股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其父孫思平將持有的青農商行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又賣出,上述行爲構成短線交易。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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