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5月14日,東北證券發佈公告稱,5月12日,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稱,東北證券涉嫌在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及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認爲,公司的行爲涉嫌違反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情形。於國慶、葛建偉、傅坦、鄭克國、張旭東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東北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89萬元,並處以566萬元罰款;對於國慶、葛建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鄭克國、張旭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傅坦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王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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