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5月29日,杭州開庭的一起“民告官”案件,引來衆人“圍觀”。

杭州中院二審一起行政訴訟案。被告席上,坐着杭州市副市長宦金元。前來旁聽的,有杭州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縣(區、市)分管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200餘人。

據悉,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活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相關義務,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又出聲,保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只因一樁小事

杭州市副市長參與庭審

據潮新聞報道,當天案件的爭議點,原本是一件小事。徐某某因爲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6月被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被責令改正並罰款45萬元,同時向他郵寄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但徐某某一直沒有履行。直到2022年1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出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徐某某向杭州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表示自己沒收到快遞。

杭州市政府調查發現,雖快遞單上簽收的“徐某某”並非他本人所寫,但根據送達地址確認書、快遞人員投遞前的電話確認等情況,根據日常經驗可認定文書已送達,於是以超過複議期限爲由,駁回了徐某某的行政複議申請。

徐某某訴至上城法院。法院一審認爲,杭州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並無不當,駁回徐某某訴訟請求。徐某某不服,上訴到杭州中院。

這次開庭,徐某某表示已認識到此前環境違法行爲的危害性,表達了協調意願。杭州市政府也表示,爲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願意在法院組織下進行協調。

據杭州日報,由於快遞簽收的一個小細節,相關爭議卻不斷放大,最終釀成行政訴訟。對此,分管生態環境及行政複議工作的杭州市副市長宦金元在庭審中表示,行政機關要充分樹立“羣衆利益無小事”的理念和執法工作“細節決定成敗”的意識,進一步嚴格執法,防範行政執法風險,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維護羣衆的合法權益,從源頭減少矛盾糾紛。他同時呼籲,維護生態環境發展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全社會要增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從事生產加工的企業或個人更要嚴格落實污染防治責任,提升意識、加強管理、依法排污。同時他代表市政府表示,爲避免程序空轉,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希望合議庭組織開展行政爭議協調化解工作。

上訴人徐某某在庭上表示,作爲杭州人,非常熱愛自己的家鄉,之前因爲法律意識淡薄,在施工過程中損害了環境。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並親身參加訴訟,現已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危害性,希望能在法院的組織下協調解決本案爭議。

相關法條早已存在

“一把手”出庭應訴仍不多

據新京報,行政訴訟案件由地級市市長出庭應訴,即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早在2010年,國務院就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2015年5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也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2015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最高法關於行政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與會人員就提出,“行政訴訟法要求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但實際上這條形同虛設,並沒有落到實處。建議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雖然法律作出了規定,但訴訟活動中出庭的往往都是代理律師或者一般工作人員。民告官,但是見不到官,這不利於矛盾糾紛的解決。司法實踐中,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有強烈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又不說明理由,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

多方推動下,最近兩年,不斷有地級市市長走上被告席,出庭應訴。2017年12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海南某公司訴北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法定職責一案。時任北海市市長李延強出庭,代表北海市政府作了答辯。該起案件是廣西首例地級市正職市長出庭應訴案例。

也是在2017年12月,圍繞一起林業糾紛行政案件,廣東韶關市市長殷煥明出庭應訴。去年11月27日,貴州遵義市中院審理“遵義市紅花崗區舟水橋街道辦事處紅舟村村委會、紅舟村舟水組訴遵義市人民政府、遵義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使用權登記”案件,遵義市市長魏樹旺和遵義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楊永華,作爲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據潮新聞,1989年4月,行政訴訟法正式頒佈。有數據顯示,從1990年起,全國“民告官”案件急劇增多,2007年首次突破10萬件。有法律專家說,“民告官”案件往往勝訴率不高。但只要有勝訴,就提醒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不能減弱,要深入反思、舉一反三,做到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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