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6月1日訊(記者 梁柯志)5月31日,青島農商行發佈公告,披露了即將在6月20日召開的2022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材料。其中對董監高履職評價報告顯示,年初已經離職的青島農商行原行長劉宗波,2022年的履職評價被董事會和監事會雙雙認定爲“不稱職”。

而除劉宗波之外,時任風險總監姜偉亦被評定爲不稱職,時任三位副行長賈承剛、丁明來、王建華被評定爲基本稱職。公開信息顯示,姜偉、賈承剛、王建華三人此前已經辭去相關職務。

不過,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總體評價仍以正面爲主,並未明確指出劉宗波等人被評定不稱職、基本稱職的具體原因。

年報顯示,2022年,青農商行實現營業收入99.44億元,同比下降3.43%;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3.17億元,同比下降24.41%;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22.45億元,同比下降25.30%;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爲19.75億元,同比增長153.11%。

青島農商行稱,2022年,受多因素影響,本年度不進行現金分紅,不送股,不轉增股本。

近期,青島農商行接受罰單不斷。

4月底,青島銀保監局剛公佈兩則罰單,青島農商行因貸款管理、同業授信管理不審慎等,合計被罰超3000萬元。

1月28日,青島銀保監局新年的首張罰單開給了青島農商行,因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投資業務投後風險管控不到位、員工行爲管控不力等罰款金額高達4410萬元。

評定不稱職一般可以即刻解聘

按照金融機構履職評價的一般規定,如果考覈不稱職者是可以直接免除職務和解除合同。

1月3日,河北銀保監局發佈《河北省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履職監管評價辦法(試行)》就規定,當高管人員履職評價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監管機構可依照有關規定建議上一級管理機構或組織人事主管單位撤換該高管人員。

財聯社記者發現,此前與劉宗波類似的事情僅有民生銀行原副行長邢本秀突然被董事會宣佈解聘的事件。

2016年6月8日,民生銀行發佈董事會公告,宣佈《關於解聘邢本秀先生副行長職務的決議》,該決議以14票全票通過。公告稱是根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盡職考評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盡職考評試行辦法》第37條提到:違紀違規及經營管理重大責任事故採用專項調查評估方式考覈, 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可直接調整其盡職考評結果的層級,直至考評結果降爲不稱職層級或提請董事會解聘其管理職務。

不過,銀行高管人員尤其是行長、董事長年度考覈列爲不稱職的情況依然非常罕見。

劉宗波爲首任行長,年初因超期服役辭任

公開資料顯示,劉宗波自2012年6月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黨委行長。此前任職于山東省農信聯社,歷任政策法規部、業務發展部部長;2009年4月至2012年6月,任職於青島市農村信用聯社,擔任黨委副書記、主任等。

青島農商銀行是由青島市農村信用聯社和青島市的其他8家信用聯社、合作銀行改制成立的。2012年6月,青島農商銀行正式開業,劉宗波就此擔任了青島農商銀行的第一任行長,至今已經超過10年。

按照2019年末原中國銀保監會公佈的《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立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制度,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

劉宗波的確已經超期服役3年之久。

代行長任職資格半年未獲準

今年1月18日,青島農商行發佈公告稱,劉宗波因超過關鍵人員任職期限的相關規定及年齡原因,辭去該行第四屆董事會執行董事、行長等職務。且辭職後,劉宗波不在該行及其控股子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同時,董事會聘任於豐星爲該行行長,在其取得監管部門任職資格覈准之前,由其代爲履行行長職責。不過,在4月份發佈的2022年年報上,於豐星仍以代行長身份出現,截至目前仍未獲得監管覈准。

值得關注的是,在股東大會前夕,青島農商行主動披露兩起訴訟進展。

4月29日,青農商行披露訴訟事項稱,該行與“巴龍系”兩家公司——巴龍集團和巴龍建設合計8.76億元的借款本金及4244.3萬元逾期利息、罰息、複利未收回。

5月25日,青農商行發佈公告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將於6月28日10時至6月29日10時止,在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公開拍賣該行股東巴龍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巴龍集團”)、巴龍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巴龍建設”)所持本行部分股份。

作爲青農商行第三大股東,這兩家“巴龍系”公司在該行合計高達近9億元的借款逾期未還,目前已進入法院強制執行階段。

青島農商行招股說明書顯示,巴龍國際和巴龍建設是創始股東,分別持有4.5%和3.5%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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