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欠下債款

去世後

債主可以要求父母來償還嗎?

近日,廈門市海滄法院

發佈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兒子生前找同學借錢

翁某(化名)是胡某(化名)的母親

2023年1月

胡某因病去世

他生前曾多次

向大學同學張某(化名)借錢

經調查

2022年3月至10月,張某多次通過其支付寶及銀行賬戶共向胡某賬戶、翁某賬戶轉賬,合計26.9萬餘元。

2022年8月,張某收到翁某賬戶轉賬4.3萬元,收到胡某女朋友賬戶轉賬3萬元。

2022年7月15日,胡某借款時向張某發送其母親翁某的銀行卡照片,並囑咐“你轉完跟我說一聲”,此後張某根據胡某要求進行轉賬併發送相應的轉賬截圖。

去世後同學向其母討債

今年1月胡某去世後

張某以胡某尚欠其借款25萬餘元爲由

向翁某催討

並提起訴訟要求翁某償還

借款25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訴訟過程中

張某還申請財產保全

法院依法凍結翁某名下銀行卡兩張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於2022年期間存在向與胡某及其母親翁某轉款的事實,但張某與翁某雙方就彼此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存在爭議。

張某主張翁某向其借款,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具體到本案:

第一,張某僅提供了相關轉賬憑證擬證明其已經實際出借款項,但沒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予以證明其與翁某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也沒有證據證明翁某在事後就借貸事實予以認可,甚至在提起本案訴訟前從未有向翁某催討借款的證據。

第二,儘管張某有向翁某賬戶支付部分款項,但結合張某與胡某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知,案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應爲胡某,胡某也通過其母親及女友的賬戶歸還了部分款項。

因此,法院認定案涉借款的借貸雙方應爲胡某與張某,張某主張翁某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要求其償還借款、利息及實現債權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

法院一審駁回

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因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上述判決生效後

海滄法院第一時間依職權解除了

對翁某名下兩張銀行卡的凍結

法官說法

若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債務人死亡

其子女父母要承擔債務責任嗎?

根據相關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務人雖然死亡,但仍應以其遺產償還遺留的債務。很多人認爲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事實上,“父債”不一定“子償”。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只有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才負有清償責任,且該責任以實際繼承的遺產爲限。

記者:譚心怡通訊員:海法宣綜合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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