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搭便车”是我们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同行间恶意投诉、故意拍下大量订单后又申请退款的行为又该如何界定?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电商卖家故意在他人网店拍下大量订单后又申请退款以及通过电商平台对他人发起恶意投诉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被告余某赔偿原告白云公司(化名)30万元

2021年,白云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经营女鞋店铺。为提升店铺竞争力,白云公司特聘专业人士为店铺拍摄女鞋产品照片,并陆续投入669万余元 为店铺商品链接进行直通车推荐和超级推广。在营销推广的加持下,白云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营销数据达3600余万,店铺影响力越来越大。

2021年4月,白云公司接连发现自己店铺的四张女鞋图片被余某经营的女鞋店铺简单裁剪后用作详情页图片,其中余某店铺内一双小白鞋显示售价89元,累计评论1561人次,交易成功648次。白云公司遂逐一向平台发起投诉,平台经审核认定4次举报均成立。

收到平台的投诉处罚后,余某不仅没有删除盗用的图片,反倒打一耙,在网上找来类似图片以白云公司盗用他人图片为由向平台发起投诉,平台经审核认定投诉成立,并对白云公司作出删除一款商品链接的处罚。

此外,余某还找到白云公司店铺客服,以“找黑号做退款单攻击店铺”威胁白云公司撤回投诉。几日后,余某便对白云公司店铺中的三款商品链接下了19笔订单并均做了退单处理交易数量达10396双,交易金额共计182万余元 ,直接导致白云公司店铺内相关商品的库存减少、退单率升高。

2022年2月,白云公司诉至瑞安法院要求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白云公司主张的涉案4张图片,采取了特定的场景、角度和光线,通过让被拍摄者摆出特定的姿势等来展现女鞋产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余某涉案店铺在被白云公司发起盗图投诉后,在明知自己非权利人的情况下利用网上图片对白云公司发起盗图投诉,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其投诉行为导致平台认定错误,删除了白云公司一款商品链接,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余某作为熟知电商平台经营规则的经营者,明知短期内大量下订单后退单的行为会对白云公司的店铺经营造成损害,却恶意刷单,造成白云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除《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情形,评价商业行为的正当性与否,还应当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被告余某的上述行为影响了白云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应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