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搭便車”是我們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但是同行間惡意投訴、故意拍下大量訂單後又申請退款的行爲又該如何界定?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認定電商賣家故意在他人網店拍下大量訂單後又申請退款以及通過電商平臺對他人發起惡意投訴系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 判決被告餘某賠償原告白雲公司(化名)30萬元

2021年,白雲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註冊經營女鞋店鋪。爲提升店鋪競爭力,白雲公司特聘專業人士爲店鋪拍攝女鞋產品照片,並陸續投入669萬餘元 爲店鋪商品鏈接進行直通車推薦和超級推廣。在營銷推廣的加持下,白雲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營銷數據達3600餘萬,店鋪影響力越來越大。

2021年4月,白雲公司接連發現自己店鋪的四張女鞋圖片被餘某經營的女鞋店鋪簡單裁剪後用作詳情頁圖片,其中餘某店鋪內一雙小白鞋顯示售價89元,累計評論1561人次,交易成功648次。白雲公司遂逐一向平臺發起投訴,平臺經審覈認定4次舉報均成立。

收到平臺的投訴處罰後,餘某不僅沒有刪除盜用的圖片,反倒打一耙,在網上找來類似圖片以白雲公司盜用他人圖片爲由向平臺發起投訴,平臺經審覈認定投訴成立,並對白雲公司作出刪除一款商品鏈接的處罰。

此外,餘某還找到白雲公司店鋪客服,以“找黑號做退款單攻擊店鋪”威脅白雲公司撤回投訴。幾日後,餘某便對白雲公司店鋪中的三款商品鏈接下了19筆訂單並均做了退單處理交易數量達10396雙,交易金額共計182萬餘元 ,直接導致白雲公司店鋪內相關商品的庫存減少、退單率升高。

2022年2月,白雲公司訴至瑞安法院要求餘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案中,白雲公司主張的涉案4張圖片,採取了特定的場景、角度和光線,通過讓被拍攝者擺出特定的姿勢等來展現女鞋產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餘某涉案店鋪在被白雲公司發起盜圖投訴後,在明知自己非權利人的情況下利用網上圖片對白雲公司發起盜圖投訴,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客觀上其投訴行爲導致平臺認定錯誤,刪除了白雲公司一款商品鏈接,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同時,餘某作爲熟知電商平臺經營規則的經營者,明知短期內大量下訂單後退單的行爲會對白雲公司的店鋪經營造成損害,卻惡意刷單,造成白雲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

除《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中規定的具體不正當競爭情形,評價商業行爲的正當性與否,還應當以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是否不正當利用他人競爭優勢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作爲基本判斷標準。 被告餘某的上述行爲影響了白雲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應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爲的性質、後果,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作出如上判決,目前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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