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40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1,708,552,848股爲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4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468,342,113.92元,疊加公司2022年度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使用資金總額621,241,751.69元(不包含交易費用、佣金等)視同現金分紅,則公司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爲1,089,583,865.61元。

三、 相關日期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控股股東南山集團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山東怡力電業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 扣稅說明

(1)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爲: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36元。

如相關股東認爲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通過滬港通投資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對於通過滬港通投資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6元。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4)對於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該類股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的相關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含稅)。

五、有關諮詢辦法

公司本次利潤分配實施相關事項的諮詢方式如下:

聯繫部門: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繫電話:0535-8616188,0535-8666352

特此公告。

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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