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6月14日,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公司(原告)於6月13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涉及金額暫計爲2.38億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向被告廣州縱貫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縱貫公司)返還《股權及債權交易備忘錄》項下履約保證金2億元及上述款項存放於共管賬戶及其關聯存款賬戶中所產生的存款利息(存款利息自開戶之日起計算至款項返還之日止);同時,駁回原告的全部本訴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其餘反訴訴訟請求。

珠江股份表示,本次訴訟判決爲待生效的一審判決,如原告、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且判決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不確定,以最終審計結果爲準。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審慎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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