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消息,企業轉嫁經營成本的行爲頻頻被曝出,如讓員工支付電費、寬帶費、辦公場地租金等。法官及律師指出,此類行爲實質是將經營成本、商業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屬於剋扣工資,勞動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剋扣工資行爲。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公司要求員工分攤辦公室超額電費的勞動爭議糾紛,引發廣泛關注。

“賺的錢能不能平分”“這叫花自己的錢在公司上班”……不少網友對涉事公司這一行爲直呼“太奇葩”。近年來,用人單位讓員工支付電費、辦公場地租金、管理費等行爲頻頻被曝出。“此類無法定事由扣除勞動者工資的行爲,實質是將經營成本、商業風險轉嫁給勞動者,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獲取權,是不合法的。”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法官陳帝遠如是說。

超額電費由勞動者分攤

2021年6月15日,陳超(化名)入職珠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半年後,他郵寄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剋扣工資,規章制度違法爲由,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發多扣的工資。

雙方協商未果,陳超申請勞動仲裁,後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香洲區人民法院。

記者瞭解到,該科技公司《能源節約管理制度》規定,爲了減少能源浪費,科學合理利用資源,公司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了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公司依據該制度每月從陳超工資中扣除了其應分攤的電費。內耗範圍包括水費、電費、辦公用品、醫療耗品等。

公司稱只是扣除了原告工作的辦公場所的用電內耗,每月扣電費數額分別爲2021年6月扣32.62元、7月57.81元、8月57.04元、9月58.89元、10月37.28元、11月30.42元、12月17.06元。“我沒有居住在辦公場所,公司每月扣電費不具有合法合理性。”陳超如是說。

對此,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爲,在員工沒有發生於辦公場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電力的情況下,公司將員工應發工資扣除辦公場所的電費,不符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也沒有法理依據,公司應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另外,因公司在陳超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剋扣工資,陳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判決該科技有限公司應向陳超支付工資差額 291.12元,支付經濟補償13442.35元。

有單位爲省錢頻出“奇招”

現實中,有員工表示有着和陳超相似的經歷。“從未見過如此奇葩的公司!那公司是否也應該給每位員工分紅?”有網友稱所在公司新出臺了規章制度,要求員工平攤辦公場地的水電費、租金費用。在她看來這無疑是不合理的,上述費用均屬於公司運營成本,與員工無關。

無獨有偶,陳欣然(化名)也正在經歷着同樣的事情。“我們公司不僅讓員工分攤辦公場地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設備費用,還每個月從運營銷售額中扣除1萬元,作爲管理層工資和社保支出。”因擔心失去工作,陳欣然沒有直接拒絕公司的要求,只能在網絡平臺上“吐苦水”。

網友“綾”表示,自己入職一家旅遊公司後,發現公司有兩名前臺、3名人事,而財務人員只有1名時,就覺得人員配置有問題。後來她發現,公司處處貼着財務人員的轉賬二維碼,才知道打印文件需要付錢、遲到了也需要付錢……更離譜的是,每個辦公室都有獨立電錶,員工上班需用電,就得先充錢。

記者瞭解到,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爲了省錢頻頻出“奇招”。比如,爲了不承擔清潔費,要麼讓員工輪值打掃辦公場所衛生,要麼從員工工資扣除清潔費;工資轉賬手續費從員工工資扣除;客戶打碎了物品,員工賠償……

“這些行爲都是不合法的。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是基於其提供的勞動,而非基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談自成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企業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爲一般包括要求員工支付用人單位的運營費用、經營成本,要求員工自行承擔生產工具費用,要求員工承擔損耗費用等。

轉嫁經營成本屬剋扣工資

對於陳超與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陳帝遠表示,該公司倡導節能減排,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變了味。

“制定《能源節約管理制度》,設定辦公場所的用電額度,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這實質是將企業理應負擔的辦公能源成本轉嫁到勞動者身上,違背了勞動關係的本質,也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陳帝遠直言,勞動關係的本質就是勞動者提供勞動,領取相應的報酬,無論其付出的勞動能否產生相應的收益,單位都應當支付報酬。是否能產生收益屬於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而辦公場所的公共用電費用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應當由單位承擔。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除了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損失外,對於用人單位的其他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爲,一般均會被認定爲違法。”談自成認爲,用人單位作爲獨立的經營主體,理應自負盈虧,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向勞動者轉嫁經營風險,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勞動者顯失公平,其行爲屬於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排除勞動者權利。

當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陳帝遠表示,首先,員工要知曉一些基本的勞動法律法規,能初步辨別這些是違法行爲;其次要注意保留證據材料;再次,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維權。可以在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原標題:員工來上班,辦公費請分攤?

編輯:陳豔琦

責編:廖異

審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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