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北京工人體育場,阿根廷vs澳大利亞比賽中,一名球迷闖入場內,導致比賽中斷1分多鐘,隨後被保安擡出球場。有律師表示,綜合其違法情節和未成年的年齡特徵看,行爲人被處以警告或罰款的可能性較大。

視頻顯示,這名球迷衝入球場後,擁抱到了阿根廷隊的梅西,與阿庫尼亞、大馬丁握手後,奔跑數十米,最終被多名保安擡出了球場。

這名球迷回到看臺後,面對視頻鏡頭稱,因爲特別想見梅西,發現現場安保不算嚴密,所以衝動地從看臺上跳了下去,衝進了球場。他承認自己這種行爲是非常不好的行爲。在網絡上流傳的其它視頻顯示:疑似涉事球迷被民警擡出去後,返回看臺對其他人說自己沒滿18歲。

闖進球場導致比賽中斷,該球迷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湖北易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袁三慧認爲,該球迷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實施擾亂大型羣衆性活動秩序行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

袁三慧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不聽工作人員的制止,造成較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等情形。從視頻看,其因一時興奮在球賽間歇時闖入球場和偶像擁抱,很快被帶離球場,其行爲應不屬於情節嚴重,具體得由警方認定。如果其系未成年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綜合其違法情節和未成年的年齡特徵看,行爲人被處以警告或罰款的可能性較大。

16日晚,北京110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會有相關部門依實際情況開展工作進行處理,但具體如何處理不清楚。

擅自闖入球場的類似情形中,被處罰有例可循。據報道,2006年3月11日重慶力帆與遼足的比賽中,一名50歲的球迷因擅自跳進球場被依法處以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同時禁止在一年內進入體育場觀看同類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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