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監督,誰來監督?

因酒後打人,男子鄧某某被法院判令“禁酒”。近日,廣西柳州市柳城縣人民法院披露的這起刑事案件引發關注。該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同時,依法運用刑事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鄧某某(化名)在緩刑考驗期內飲酒。

據悉,這是柳州市內法院首起“禁酒令”。事發當晚,鄧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鄧乙(化名)發生口角,更因酒後行爲出格,用路邊的木棍對被害人的頭部、胸部和肩膀進行毆打。經過醫院的鑑定,被害人被認定爲重傷二級。

中國新聞週刊獲悉,鄧乙與鄧某某系親戚,雖然此案已成爲公訴案件,但其並不想讓鄧某某坐牢。最終,法院對鄧某某作出判三緩三,並禁酒三年的處罰。

平衡法理與情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容易。“‘禁酒令’的實際作用,是更加貼近人民生活實際情況,體現法律的溫度。‘禁酒令’的規定不是在法外開恩,而是體現‘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價值導向。”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

法律“大棒”,首要的是懲罰及預防犯罪的作用。刑事案件中,對被告人“心軟”,後續的監管、矯正、改造難度顯然更大。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禁酒令”還曾被用於酒後駕駛、酒後滋事等類型案件的治理。

酒後把親戚打了  

“禁酒令”並不新鮮,放眼全世界,許多國家都曾“禁”過酒。在我國,一些行政機關或黨羣機關也有特定情形的“禁酒令”。

戒酒不易,但對個人“禁酒”並不常見。據柳城法院通報,上述案件目前已經判決生效。法院將該份禁止令交付執行,並與檢察院、司法局、社區及被告人親屬開展了聯合警示教育活動。

案發時,農曆春節剛過沒多久。據法院通報,2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酒後在柳城縣鳳山鎮某“電商服務站”旁遇到被害人鄧乙,兩人因瑣事發生口角,鄧某某撿起路邊的一根木棍先後擊打鄧乙的頭部、胸部以及肩膀,造成鄧乙受傷。經鑑定,鄧乙的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柳城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但考慮到鄧某某系貪杯酒後傷人,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飲酒。

醉漢犯罪,也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法院看來,鄧某某系激情犯罪。一名柳城法院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鄧某某與鄧乙系親戚關係,事發前,雙方並無基礎矛盾。法院通報中也提到,兩家原本關係較好。

6月初,法院對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判罰,同時判令鄧某某禁止在緩刑三年的考驗期限內飲酒。

上述工作人員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對鄧某某“網開一面”有多重原因,首先其屬於建檔立卡脫貧戶,家中僅有其本人、殘疾年邁父親及兩個年幼孩子,且其是家庭唯一的壯年勞動力,“平時就在外面打點零工兼務農”。

其次,被害人已經康復,也主動表達了諒解。而經瞭解,鄧某某平時爲人較爲和善,沒有前科,“如果把他關進去,他們家可能就破裂了”。

柳城法院則稱,鄧某某有一定的酒性,飲酒後對自我情緒和行爲的控制力較差,本案也是因酒後發生,遂在對其適用緩刑的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飲酒。

“禁酒令”還曾被用於治醉駕、家暴等

也有觀點認爲,當事人已經承擔了刑事處罰,爲何還要被進一步限制權利?此外,如果他偷偷喝,又能怎麼辦?

上述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法院在宣判後也到被告人村裏同步了宣判結果,“當時很多人蔘加了,包括村長、他的父親、鄰居等都表示會監督他喝酒。”

官方上,則是由當地司法機關、社區等監督鄧某某執行禁酒令。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根據規定,對於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法院則提到,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情況,並非所有判處管制、適用緩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對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內容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有利於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迴歸社會,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中國新聞週刊檢索發現,事實上,近年來,多地法院都曾作出類似判罰,且不僅是針對酒後傷人的刑事案件。

今年4月,維西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了被告人六某危險駕駛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鑑於被告人六某經常酗酒,並時常出入娛樂場所的行爲,已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本院聽取社區矯正機構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後,在依法對被告人六某判處刑罰的同時對其宣告適用禁止令。

六某的行爲涉及醉酒後無證駕駛,當車輛行駛至其宗臨時卡點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爲198.76mg/100ml。

在南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唐某因私人感情,在飲酒壯膽後行兇傷人。案發後其主動投案,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並得到諒解。法院對其下發“禁酒令”。

據媒體報道,宿遷市沭陽縣男子孫誠(化名)時常酗酒,而且在酒後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暴。2014年7月份孫某酒後滋事,被沭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這是江蘇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孫誠在今後的五年內滴酒不沾。

被告人羅某某在一商鋪門外與老闆發生爭執,商鋪桌椅也被醉酒的羅某某推翻。民警在接到報警後前去勸阻,羅某某拒不配合指令,並趁民警不備用腳猛踹民警腹部。經鑑定,民警被羅某某暴力踹擊腹部,構成輕微傷,高明法院依法審理該襲警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某被判處管制二年,並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酗酒。

不是“法外開恩”

飲酒具有私密性,也有不少網友擔心,禁止飲酒難以監督。有媒體曾評價稱,一個沒法執行,或者說執行難度太大的法庭禁止令,它的正面效果肯定低於負面影響,因爲沒法執行的判決必將淪爲廢紙一張,後果之一是削弱司法的權威。

一旦被告人違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上述柳城法院工作人員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禁酒令’是法院多番酌情考慮之後才下達的,如果緩刑期內當事人仍然‘貪杯’,只能怪他自己沒有自制力了”。

該工作人員還坦言,案例發佈後在網絡上也受到了一些質疑。

法院通報中稱,依法對鄰里矛盾引起的輕傷害刑事案件予以從寬處理,是給一個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是給一個家庭一份法律的溫情,更有利於促進矛盾化解,修復社會關係,促進鄉村振興。

付建認爲,“禁酒”的初衷還是在於引導犯罪分子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減少因飲酒發生的犯罪。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認罪認罰情況、犯罪情節、主觀心理狀態、受害人是否諒解、犯罪後的悔罪情況、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是否對犯罪分子減輕刑罰。  

而在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看來,刑罰的目的在於懲治、預防、警示、矯正,而禁止令就是矯正教育的一項舉措,能夠對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有針對性地限制、懲戒,推動社區矯正工作,幫助犯罪分子改正惡習,最終完成社會改造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趙良善介紹,根據《刑法》的規定,緩刑適用條件:第一,罪行比較輕。判處管制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緩刑。第二,要有悔過表現,被告人在社區矯正不存在社會危害性。第三,非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柳城法院就此案表示,禁止令是對非監禁刑的一項社會管理創新,是配合管制、緩刑等刑罰制度執行的一項特別措施。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情況,並非所有判處管制、適用緩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

有觀點認爲,“禁酒令”這樣的“小懲大誡”,從平衡法理與情理的角度而言,實際上是以小見大。

趙良善稱,飲酒本身並無過錯,只要能夠約束自己、飲酒後不開車、不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爲,法律不做過多幹涉。但是,如過度飲酒,輕則傷身,重則傷害自己、傷害他人,甚至傷及社會不特定羣體,所以,我國法律無論從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對飲酒進行了限制。

“‘禁酒令’規定不是在法外開恩,而是體現‘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價值導向,體現中華文明的溫情。”付建說。

作者:陳威敬([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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