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據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網站消息,爲了進一步改善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的服務體驗,降低辦事成本,保障用人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雲南省自2023年7月1日起,優化調整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內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將此前實行的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費人”)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再依據其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的流程,優化調整爲繳費人直接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具體範圍是:

(一)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及其職工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職業年金,公務員醫療補助。

(二)靈活就業人員(含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申報繳費方式及時限

(一)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繼續按照現行計算方式確定。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

2023年已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職工年度繳費工資並覈定當年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當年後續月份僅需向稅務部門申報新增職工的繳費工資;未完成2023年繳費工資申報的用人單位,可於10月31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本年度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20日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應繳費額並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年(按季、按月)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繳費人存在補繳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產生的欠費、2023年7月1日前社會保險費欠費,以及辦理政策性補繳等特殊情形的,仍應當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覈定生成應補繳費額後,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申報繳費渠道

2023年7月1日後,已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完成參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在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繳費業務。用人單位可通過“雲南省電子稅務局”和“社會保險費管理客戶端”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應繳費額申報確認和繳納業務;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雲南省電子稅務局”微信公衆號、“雲南稅務”移動應用、自助終端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應繳費額申報確認和繳納業務。

四、其他事項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線上、線下所有渠道均不再受理用人單位的年度工資申報及靈活就業人員的正常申報覈定業務。社會保險登記、權益記錄、待遇支付等業務繼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

(二)繳費人在辦理申報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諮詢;其他社會保險問題可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熱線或者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社會保險專席諮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雲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13日

附: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雲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的解讀

爲了進一步改善用人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人”)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的服務體驗,降低辦事成本,保障繳費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省醫療保障局聯合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雲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爲什麼要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社會保障體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網和社會運行的穩定器,要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範、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險費是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物質基礎,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服務工作事關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爲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服務水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決定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實行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自行申報”)。主要有以下三點考慮:

一是減輕繳費人辦事負擔。目前,不同險種、不同繳費人羣需要分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向稅務部門繳費,造成了繳費人“多頭跑”“來回跑”。實行自行申報,將申報和繳費兩個社會保險事項統一爲向稅務部門一家辦理,有利於降低繳費人辦事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二是保障繳費人合法權益。自行申報的流程設計是以繳費人爲中心,繳費人依法依規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工資、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等信息,並及時繳費,稅務部門依法提供服務保障,充分還權明責於繳費人。同時繳費人可以利用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徵管信息系統對繳費工資、繳費明細等信息進行“可視化”查詢、確認,使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更加公開透明,進一步保障繳費人合法權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務水平。實行自行申報是深化社會保險費徵管領域改革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費徵繳服務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斷增強繳費人獲得感。主要體現在“三化”:稅務部門提供政策輔導、諮詢服務、申報繳費提醒以及優惠政策推送等服務,逐步實現輔導“精準化”;逐步改變以表單爲載體的傳統申報模式,通過信息系統爲繳費人提供自動計算、預填單等申報服務,實現費額計算“智能化”;爲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申報繳費渠道,切實滿足不同羣體申報繳費需求,實現辦事渠道“多樣化”。

二、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主要是將當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先覈定應繳費額、再推送稅務部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流程,優化調整爲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實行自行申報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有什麼變化?

實行自行申報後,社會保險登記、權益記錄、待遇支付等業務仍按照現有流程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繼續按照原流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用人單位繼續按照現行繳費基數計算方式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繳費工資申報和調整業務,繳費基數仍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0日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額(可以對申報信息進行撤銷、修改、補充),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渠道繳納社會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年(按季、按月)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哪些羣體需要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此次實行自行申報主要是針對繳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以及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含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城鄉居民繼續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實行自行申報後,申報繳費的便利性會不會受到影響?

目前,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已經建立了常態化部門協作機制,在推動業務聯辦、優化辦事流程、提高繳費服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稅務部門爲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申報繳費渠道,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和社會保險費管理客戶端、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等渠道申報繳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費)終端、移動應用以及商業銀行、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等渠道申報繳費。總體上,實行自行申報後,申報繳費的便利性不受影響,同時因環節減少、渠道增加,繳費人辦理申報繳費業務更加便捷高效。

六、實行自行申報會不會增加繳費人繳費負擔?

此次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旨在提高繳費人便利度,不涉及現行繳費政策調整,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基數、費率按照現行政策執行。靈活就業人員繼續在政策範圍內自願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等徵管方式保持不變。同時,2023年用人單位已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職工繳費工資並覈定的當年繳費基數,稅務部門將繼續沿用,無特殊情形不再調整。因此,此次優化不會增加繳費人繳費負擔。

七、實行自行申報會影響繳費人權益記錄和待遇享受嗎?

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建立了常態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準確傳遞參保、繳費等信息,數據時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會影響繳費人權益記錄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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