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要求,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應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則。簿記管理人、主承銷商、發行人、承銷商、投資者等債券發行參與方在發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或發行文件約定,嚴禁從事違反公平競爭、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爲。

《通知》強調,發行人應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有通過綜合業務合作等方式干擾發行定價、違背市場化原則違規指定發行利率(價格)等情形。發行人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設置承銷機構比選評分指標,比選評分指標不得直接或間接與發行利率(價格)掛鉤,不得影響發行價格的市場化形成機制。

《通知》明確,承銷機構的債券承攬承做、發行銷售等承銷業務應與投資交易、同業業務、存貸款(如有)等業務之間進行有效隔離,防止債券承銷業務和其它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確保債券承銷業務獨立運行。

以下爲《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範 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場成員:

近期,交易商協會發現部分債券存在發行定價不審慎、低價包銷換取市場份額、未遵循市場化原則確定利率區間等發行業務不規範情形。爲進一步提升債券發行規範性水平,嚴格市場紀律,防止定價不審慎等行爲,交易商協會在現有發行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操作規範,以加強發行業務自律管理,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應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則。簿記管理人、主承銷商、發行人、承銷商、投資者等債券發行參與方在發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或發行文件約定,嚴禁從事違反公平競爭、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爲。

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境外機構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適用本通知。

(二)發行人應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有通過綜合業務合作等方式干擾發行定價、違背市場化原則違規指定發行利率(價格)等情形。發行人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設置承銷機構比選評分指標,比選評分指標不得直接或間接與發行利率(價格)掛鉤,不得影響發行價格的市場化形成機制。

(三)承銷機構的債券承攬承做、發行銷售等承銷業務應與投資交易、同業業務、存貸款(如有)等業務之間進行有效隔離,防止債券承銷業務和其它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確保債券承銷業務獨立運行。

(四)鼓勵主承銷商爲其承銷債券開展做市,促進提升債券二級市場流動性。

二、招標發行規範

(五)採用招標方式發行的,發行人、投標參與人、提供發行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對招標發行的規定。

(六)相關參與方應保證債券招標發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不得有欺詐、串通等損害公平競爭、擾亂定價秩序的行爲。

三、簿記建檔發行規範

(七)債券發行信息披露前,發行人可根據相關監管部門、自律組織規定,就本期債券發行意向、主承銷商委任等進行預公告。預公告應結合債券發行方式,面向投資者公平披露。債務融資工具預公告應於信息披露前20個工作日內,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信息披露平臺開展。

(八)發行人、主承銷商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在充分詢價基礎上,參考國債、開發性金融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機構債券、其他可比市場利率等,充分考慮發行人信用溢價、期限溢價、流動性溢價等因素,規範確定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

(九)簿記管理人應積極開展詢價,並妥善保存詢價過程全部信息。詢價對象須覆蓋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投資者類型。

詢價對象應積極配合簿記管理人詢價,本着客觀獨立的原則提供公允報價。鼓勵具有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主動配合詢價,促進合理價格發現。

(十)簿記管理人應準確、及時向發行人、承銷團成員披露簿記過程中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邊際利率、總投標規模等。承銷團成員應準確、及時向投資者共享接收到的簿記過程信息。

簿記管理人應當切實保障簿記建檔各參與方公平參與簿記建檔業務;不得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爲目的,有意向不同機構區別提供簿記過程中的有關信息,不得提供虛假信息等誘導、誤導投資者。

(十一)配售應按照披露的方式組織開展。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通過配售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二)對於組建承銷團的,承銷團成員應與投資者簽署分銷協議,鼓勵通過線上平臺簽署。投資者應在分銷協議中就未輔助發行人開展結構化發行等進行承諾,承銷團成員應通過問詢等方式確認投資者適當性。

(十三)調整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應審慎開展,確需調整的,操作時點不得晚於簿記建檔截止時間前1個小時,調整後的利率區間上限不得低於有效申購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場化包銷爲目的調整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

(十四)簿記建檔截止時間不得晚於簿記截止日18:00。簿記建檔時間經披露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遇不可抗力、技術故障,經發行人與簿記管理人協商一致,可延長一次簿記建檔截止時間,延長時長應不低於30分鐘,延長後的簿記建檔截止時間不得晚於18:30。

(十五)簿記管理人、主承銷商、承銷團成員和投資者應妥善保存參團、詢價、申購、分銷、繳款等過程全部信息,保存期應至少覆蓋債券本息兌付後五年。

(十六)簿記建檔系統技術支持方應做好技術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數據信息存儲管理,制定應急預案,爲交易商協會開展自律管理提供支持,並接受自律管理和定期評估。發行人、簿記管理人在滿足發行相關制度、人員、場地等規範要求的基礎上,可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擇簿記建檔系統開展簿記建檔發行工作。相關制度、人員、場地等規範要求和評估方式,由交易商協會另行規定。

(十七)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開展發行相關工作的,應嚴格落實《關於規範銀行間市場交易即時通訊工具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市協發[2021]222號)相關要求。

四、包銷業務規範

(十八)承銷機構開展餘額包銷應當報價公允、程序合規,並嚴格按照發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確定餘額包銷利率。餘額包銷規模不得擠佔有效申購投資者認購規模,餘額包銷申購利率不得低於投資者有效申購利率上限。

(十九)餘額包銷應在規定的簿記申購時間結束後開展。對於簿記申購結束後,投資者有效認購規模未達到當期債券發行規模的,主承銷商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承銷協議約定開展餘額包銷。

(二十)承銷機構應對自身包銷賬戶、一般自營賬戶進行明確區分,建立隔離制度,完善包銷賬戶投資、交易、覈算等管理規範。

(二十一)主承銷商餘額包銷情況應在發行情況公告中披露。

五、自律管理

(二十二)交易商協會對銀行間債券發行業務實施自律管理,將定期監測債券發行定價等情況,並進行市場評價。

對於在招標發行、簿記建檔發行、餘額包銷中存在違反相關自律規則及本通知情形的,交易商協會可開展業務檢查;情形嚴重的,交易商協會可限制相關業務開展,並根據違規情形,單獨或者合併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

(二十三)按照交易商協會有關自律規則和本通知負責發行業務相關數據和信息報送的相關各方應保證報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對未能按要求報送的有關機構,交易商協會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

(二十四)接受對發行人干預定價、承銷商違規等行爲的舉報(投訴)。發現確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定的,交易商協會將對有關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自律措施。投訴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六、實施安排

(二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市協發[2020]154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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