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3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2021年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銀保監罰決字〔2021〕40號至52號)顯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9宗違法違規事實:未按規定覈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方案;未按規定審批重大關聯交易;內控管理不到位,以優惠利率發放關聯自然人貸款;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借新還舊、以貸還貸、以貸還息掩蓋不良;違規處置不良,五級分類不準確;以本行出資、企業代持方式隱匿不良;投資收益違規處置不良;浮利分費;員工個人消費類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個人綜合消費類貸款約定用途爲購房;銀行資金違規用於購地;銀行資金違規投向股市;銀行授信資金用於企業增資;向“四證”不全項目提供融資;資本計提不足;信貸資產虛假出表;入股資金來源於信貸資金;信貸資金違規用於購買本行股權。 

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對該行罰款810萬元。 

陳曉明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入股資金來源於信貸資金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吳洪濤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置不良,五級分類不準確;以本行出資、企業代持方式隱匿不良;銀行資金違規投向股市;信貸資產虛假出表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30萬元罰款。 

徐繼紅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新還舊、以貸還貸、以貸還息掩蓋不良;違規處置不良,五級分類不準確;以本行出資、企業代持方式隱匿不良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15萬元罰款。 

程宗禮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資金違規投向股市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黃小華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個人消費類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張斐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個人消費類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萬俊英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資金違規用於購地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馮亮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資金違規用於購地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梅澤華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資金違規用於購地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敖革新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授信資金用於企業增資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章永勝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四證”不全項目提供融資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吳軍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資金違規用於購買本行股權的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處5萬元罰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三)在境內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或者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的; 

(四)向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五)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 

(七)拒絕中國人民銀行稽覈、檢查監督的; 

(八)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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