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7月6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爲推動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惠及更多人民羣衆,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有效降低醫療費用負擔,豐富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羣的保險保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保險產品範圍的通知》(財稅〔2022〕21號),現就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險公司開發的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覆蓋面廣、保障性強、滿足人民羣衆多樣化保障需求,加強與健康管理的融合,按要求報送審批或者備案。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範圍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

(一)保險期間

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間或保證續保期間不低於3年,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的保險期間不低於5年。

(二)被保險人

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三)設計原則

1.醫療保險保障範圍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做好銜接,加大對合理醫療費用的保障力度。對於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投保人爲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進行責任除外。可針對既往症人羣設置不同的保障方案,進行公平合理定價。治療特定疾病的醫療費用保險,或者治療特定疾病的特定藥品費用保險和特定醫療器械費用保險,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長期護理保險應當爲不同年齡人羣提供針對性的護理保障。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羣的產品。鼓勵開發滿足在職人羣終身保障需求的產品。鼓勵探索適合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險應當設置合理的保障責任範圍和期限,有效提升產品保障能力。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羣的產品。

二、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爲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賬戶,生成唯一的識別碼,用於歸集和記錄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相關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識別碼與保險合同相互獨立。

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根據監管要求,負責建設、運營、維護行業統一的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開展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30億元;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60%;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

(四)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管理系統,並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完成系統對接。

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四、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做好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宣傳推廣,加強宣傳材料和銷售行爲管控,暢通銷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務,讓人民羣衆願意買、買得到、買得對,有效提升人民羣衆健康保障水平。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長期護理保險可參照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管理。

五、經營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保單中明確告知投保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等內容;在公司官網“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子欄目中公示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產品名單,並於每年3月31日(含)前披露上一年度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整體和分產品的原保險保費收入,以及醫療保險業務整體和分產品的綜合賠付率指標。

六、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含)前,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經營報告,經營報告作爲年度產品總結報告的單獨附件,內容應當包括:分險種和分產品的承保、理賠、回溯分析情況,存在的風險和問題,以及相關改進措施等。回溯分析應當重點關注實際賠付率、發生率和費用率等指標與精算假設的偏差。在日常經營中遇到重大風險和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並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醫療保險產品連續三年綜合賠付率指標低於精算假設80%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採取調整改進措施,切實降低後續經營實際與精算假設的偏差,設計爲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應當建立雙向費率調整機制。醫療保險業務三年累計綜合賠付率指標低於65%的,除採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險公司報送該類產品時,應當提交費率合理性說明材料,說明材料須由總經理、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

七、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日常監管,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重點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1.不實說明或誇大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相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2.以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名義銷售不適用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3.醫療保險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羣;

4.未按要求設計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5.未按要求開展業務回溯分析;

6.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行爲。

對於產品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發現的問題,依法採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積極開展銷售人員教育,加大對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跟蹤研究和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不斷提高人民羣衆對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理解和認識。

中國精算師協會應當發揮專業優勢,加大對行業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設計、經驗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力度,加強動態跟蹤,爲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提供專業支持。

九、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國家醫療衛生政策變化、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實踐和人民羣衆健康保障需求等情況,商有關部門後及時評估調整產品範圍和有關要求。

十、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5〕82號)、《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和示範條款的通知》(保監發〔2015〕118號)、《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廳發〔2016〕1號)同時廢止。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應於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停止新業務銷售,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做好有效保單的後續繳費、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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