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佈,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具體來看,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爲,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中請登記,並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管要求,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私募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職責。二是全面規範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備案。三是規範投資業務活動。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範圍和負面清單,同時爲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登記並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五是豐富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爲懲處力度。爲保障監管機構能夠有效履職,《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複製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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