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2號國務院令公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的背景和總體思路、對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對經濟活動的積極作用、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範發展所作規定、在創業投資基金髮展方面的差異化安排、私募基金行業現狀及下一步安排等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統籌發展和安全,將規範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投資基金 ( 以下簡稱私募基金) 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和風險防控,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部門、機構、專家等方面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

相關負責人指出,起草《條例》過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總體思路: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抓住行業關鍵主體和關鍵環節,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同時發揮私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規範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尊重私募基金行業相關主體運行規律,重在劃定監管底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項變更實行登記管理,並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

支持創業創新,也爲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超11.6萬億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穩步發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 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 ) 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5.3萬隻,管理基金規模21萬億元左右。

“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相關負責人指出。

一是促進股權資本形成,有效服務實體經濟。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權基金 (含創業投資基金 ) 累計投資於境內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新三板企業股權和再融資項目數量近20萬個,爲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超過11.6萬億元。註冊制改革以來,近九成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獲得過私募股權基金支持。

二是服務重點領域和戰略性產業,有效支持國家戰略。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呈現典型的初創期、中小型、高科技特點,積極支持計算機、半導體、醫藥生物等重點科技創新領域和國家戰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權基金累計投資上述企業近5萬億元。

三是積極發揮投資功能作用,助推經濟發展和創業就業。私募基金行業積極踐行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所投資企業廣泛覆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對於激發經濟活力、促進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穩增長、穩就業的支撐作用逐步發揮。

四是私募證券基金促進提升資本市場投資者羣體的機構化程度。私募證券基金產品類型和投資策略多元,規模穩步增長,有利於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優化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同策略基金多樣化發展,也對促進市場價格發現、平抑市場波動、增強市場韌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基金行業發揮功能作用。《條例》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相關負責人如是指出。

一是《條例》開宗明義,在總則中明確提出鼓勵私募基金行業“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識,共同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

二是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明確創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

三是明確政策支持,對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條例》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明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支持行業發揮積極作用,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條例》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相關負責人如是指出。

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爲,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營要求,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私募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全面規範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三是規範投資業務活動。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範圍和負面清單,同時爲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對專業化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加強全流程監管。

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爲構建“進出有序”的行業生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登記並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

五是豐富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爲懲處力度。爲保障監管機構能夠有效履職,《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複製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時,對標《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佔基金財產、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創業投資基金髮展

近年來,以創業投資基金爲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促進科技自立自強、產業創新升級的重要力量。

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在總則中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分類監管,併爲創業投資基金設置專章。在投資範圍、投資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並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

此外,《條例》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研究出臺支持創業投資基金髮展的具體政策舉措。

相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完善監管規則,強化日常監管,規範行業秩序,推進優化政策環境。目前,私募基金規模持續增長,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逐步增強,行業呈健康發展態勢功能作用持續發揮,存量風險顯著壓降。《條例》中主要監管原則和要求已在近年發佈的監管規則中有所體現,行業已有認同度和預期,合規風控水平穩步提高,行業生態持續優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