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梁銀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發佈!7月9日,司法部、證監會以答記者問的方式表示,《條例》重在劃定監管底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項變更實行登記管理,並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

證監會負責人還表示,下階段,證監會將重點開展三方面工作,包括完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全面宣傳解讀貫徹《條例》;進一步推進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等。

重在劃定監管底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據悉,《條例》在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總體思路:

一方面,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抓住行業關鍵主體和關鍵環節,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同時發揮私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的作用。

另一方面,規範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尊重私募基金行業相關主體運行規律,重在劃定監管底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項變更實行登記管理,並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

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 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條例》從以下五方面入手,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條例》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爲,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營要求,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私募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全面規範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條例》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三是規範投資業務活動。《條例》還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範圍和負面清單,同時爲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對專業化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加強全流程監管。

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爲構建“進出有序”的行業生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條例》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登記並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

五是豐富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爲懲處力度。《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複製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時,對標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佔基金財產、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分類監管 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

近年來,以創業投資基金爲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促進科技自立自強、產業創新升級的重要力量。

《條例》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分類監管,併爲創業投資基金設置了專章。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研究出臺支持創業投資基金髮展的具體政策舉措。

一方面,《條例》在投資範圍、投資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並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

另一方面,《條例》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下階段證監會將重點開展三方面工作

目前,私募基金規模持續增長,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逐步增強,行業呈健康發展態勢,功能作用持續發揮,存量風險顯著壓降。《條例》中主要監管原則和要求已在近年發佈的監管規則中有所體現,行業已有認同度和預期,合規風控水平穩步提高,生態持續優化。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重點開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包括:根據《條例》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實施差異化監管,完善規則體系;指導基金業協會按照《條例》和證監會行政監管規則,配套完善登記備案、合同指引、信息報送等自律規則。

二是全面宣傳解讀貫徹《條例》,開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等各方的培訓工作,引導各方準確充分學習理解《條例》內容,準確把握要點,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三是進一步推進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暢通“募”“投”“管”“退”各環節,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邁上新臺階。

對母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53萬隻,管理基金規模21萬億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

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首先,《條例》開宗明義,在總則中明確提出鼓勵私募基金行業“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識,共同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

其次,《條例》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明確創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

再者,《條例》明確政策支持,對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明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支持行業發揮積極作用,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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