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报

日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7月9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森泰律师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可以补足私募基金监管方面的短板,增加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供给。《条例》一方面将近些年私募行业行政监管规则、政策和自律管理规则中的要求写入行政法规,提升规则效力层级别;另一方面,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只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监管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类型私募基金;同时还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的一些基础性制度,必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稳健发展。

具体来说,原森泰律师认为,《条例》中有四大要点值得关注。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方面。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公募基金管理人职责的规定,《条例》在第十三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七项具体管理职责以及对外行使诉权和实施法律行为的职责。这一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职责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这一规定也为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二是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方面。《条例》在第三章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层级、专业化管理、委托管理、关联交易、基金审计、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尤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利用关联交易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条例》从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将为堵塞非法关联交易漏洞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禁止方面。《条例》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从业人员的五种禁止行为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底线的划定,对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准入和行为规制方面。《条例》借鉴对金融机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制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明确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为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穿透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专设一章规范创业投资基金,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同时条例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行政监管和差异化自律管理。更重要的是,《条例》针对目前创业投资基金多头管理的现实,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原森泰认为,这些规定以及后续国家即将出台的具体扶持政策,将为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提供便利,壮大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促使创业投资基金为创业投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更多的长期资本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森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将推动行业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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