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證券報

日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發佈,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7月9日,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原森泰律師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可以補足私募基金監管方面的短板,增加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供給。《條例》一方面將近些年私募行業行政監管規則、政策和自律管理規則中的要求寫入行政法規,提升規則效力層級別;另一方面,將《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只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監管制度統一適用於所有類型私募基金;同時還完善了私募基金監管的一些基礎性制度,必將推動私募基金行業合規穩健發展。

具體來說,原森泰律師認爲,《條例》中有四大要點值得關注。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方面。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公募基金管理人職責的規定,《條例》在第十三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七項具體管理職責以及對外行使訴權和實施法律行爲的職責。這一規定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職責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利,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這一規定也爲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提供了標準和依據。

二是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方面。《條例》在第三章對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層級、專業化管理、委託管理、關聯交易、基金審計、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行爲提供具體的行爲指引。尤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利用關聯交易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利益輸送,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爲,《條例》從關聯交易範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規範要求,將爲堵塞非法關聯交易漏洞提供製度保障。

三是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託管人和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行爲禁止方面。《條例》在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從業人員的五種禁止行爲並在第四十六條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行爲底線的劃定,對遏制違法違規行爲,保護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四是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夥人的准入和行爲規制方面。《條例》借鑑對金融機構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制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夥人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明確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夥人禁止實施的行爲,爲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穿透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專設一章規範創業投資基金,明確創業投資基金的認定條件,明確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長期資金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同時條例要求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行政監管和差異化自律管理。更重要的是,《條例》針對目前創業投資基金多頭管理的現實,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機制,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原森泰認爲,這些規定以及後續國家即將出臺的具體扶持政策,將爲創業投資基金“募投管退”各個環節提供便利,壯大創業投資基金規模,促使創業投資基金爲創業投資企業尤其是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更多的長期資本支持。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原標題: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原森泰: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將推動行業合規穩健發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