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近日發佈關於對北京藍色光標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文權、潘安民、陳劍虹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3〕123號)。經查,藍色光標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藍色光標”,300058.SZ)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商譽減值測試中未考慮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調整影響,導致2022年度部分商譽減值計提不準確。

二是個別無形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不恰當,抵減後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低於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三是部分長期股權投資在以前年度已出現減值跡象,公司未及時進行減值測試,相關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時點不恰當。

四是個別其他應收款的可收回性在以前年度已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未及時評估預期信用損失,相關其他應收款減值時點不恰當。

五是部分業績補償款的會計處理不恰當,未將或有對價計入合併成本,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上述問題導致相關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趙文權作爲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潘安民作爲總經理,陳劍虹作爲公司財務總監,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藍色光標、趙文權、潘安民、陳劍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藍色光標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監管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趙文權,1970年生,中國國籍,本科學歷,歷任路村諮詢策劃公司總經理,雅寶網首席運營官,2015年起任北京大學名譽校董,2004年起擔任北京藍色光標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藍色光標前身)董事,2008年1月起至今擔任公司董事長。

潘安民,1979年出生,中國國籍,本科學歷。現任藍色光標首席執行官,曾任藍標數字上海公司總經理、藍標數字高級副總裁、藍色光標執行副總裁、藍標傳媒首席執行官、中國商廣協數字營銷委員會聯席理事長。

陳劍虹,1972年生,中國國籍,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會計師。2003年12月至2015年2月任藍色光標財務總監、財務顧問等職務;2018年1月至今任藍色光標財務部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

藍色光標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爲董事長趙文權,公司實際控制人爲董事長趙文權,董事孫陶然爲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祕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 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爲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祕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爲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北京藍色光標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文權、潘安民、陳劍虹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3〕123號

藍色光標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文權、潘安民、陳劍虹: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商譽減值測試中未考慮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調整影響,導致2022年度部分商譽減值計提不準確。

二是個別無形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不恰當,抵減後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低於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三是部分長期股權投資在以前年度已出現減值跡象,公司未及時進行減值測試,相關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時點不恰當。

四是個別其他應收款的可收回性在以前年度已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未及時評估預期信用損失,相關其他應收款減值時點不恰當。

五是部分業績補償款的會計處理不恰當,未將或有對價計入合併成本,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上述問題導致相關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趙文權作爲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潘安民作爲總經理,陳劍虹作爲公司財務總監,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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