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北交所网站日前公布3篇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6号)、《关于对肖楚男、王琬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7号)、《关于对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8号)。

其中,《关于对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星际”,870790)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度、2022年1-9月,蓝色星际存在外购服务器销售业务,主要业务模式为公司自供应商采购服务器后,产品直接由供应商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至最终用户,实物未经过公司及公司的客户。公司在审期间将上述交易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因上述事项调整影响2021年营业收入-34032986.89元,影响比例为-7.76%;调整影响2022年1-9月营业收入-40387266.45元,影响比例为-11.67%。

北交所判定,蓝色星际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肖刚、财务负责人商燕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监管执行部决定对蓝色星际、肖刚、商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关于对肖楚男、王琬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7号)显示,肖楚男、王琬莹作为蓝色星际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监管执行部决定对肖楚男、王琬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8号)显示,何降星、徐毅、曹小琳作为蓝色星际项目签字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监管执行部决定对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蓝色星际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22年10月1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公司拟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4176470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保荐机构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琬莹、肖楚男,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会计师何降星、曹小琳、徐毅。公司拟募集资金59880.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智能安防物联管理云平台建设项目、基于AI与应用融合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蓝色星际是一家安消防物联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报告期内主要服务于金融、教育等行业头部客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肖刚和刘劲青,二人系夫妻关系,分别持有公司24.62%和12.82%的股权,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7.44%的股权。肖刚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商燕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17日任财务总监。

官网显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菁证券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多牌照证券公司,也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2016年8月,华兴证券在上海市虹口区注册成立,于2016年11月正式开业。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24亿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是由一批资深注册会计师创办的首批具有A+H股企业审计资质的全国性大型会计审计服务机构。

此前,2021年9月1日,蓝色星际向深交所提交了《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深交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蓝色星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蓝色星际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赵凤滨、马腾。

据时代周报-时代商学院报道,2021年9月,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色星际”)仅在一轮问询后,就撤回创业版申报材料,随后,蓝色星际开始筹备新三板转北交所上市,2022年10月10日,其上市申请获北交所受理,保荐机构由原来的中信建投变更为华兴证券;11月7日,该公司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公告称公司已收到第一轮问询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条规定: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按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发行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监管关注,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予以关注,告知其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六)限期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七)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八)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十)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十二)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三)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上市公司等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监管对象,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监管对象的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尽职开展保荐业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审核注册及日常监管工作。

以下为原文: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6号

关于对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13号12号楼1层1012。

肖刚,公司董事长。

商燕,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星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度、2022年1-9月,发行人存在外购服务器销售业务,主要业务模式为发行人自供应商采购服务器后,产品直接由供应商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至最终用户,实物未经过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发行人在审期间将上述交易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因上述事项调整影响2021年营业收入-34,032,986.89元,影响比例为-7.76%;调整影响2022年1-9月营业收入-40,387,266.45元,影响比例为-11.67%。

蓝色星际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肖刚、财务负责人商燕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蓝色星际、肖刚、商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7月20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7号

关于对肖楚男、王琬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肖楚男,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王琬莹,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你方在保荐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星际”、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度、2022年1-9月,发行人存在外购服务器销售业务,主要业务模式为发行人自供应商采购服务器后,产品直接由供应商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至最终用户,实物未经过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发行人在审期间将上述交易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因上述事项调整影响2021年营业收入-34,032,986.89元,影响比例为-7.76%;调整影响2022年1-9月营业收入-40,387,266.45元,影响比例为-11.67%。

肖楚男、王琬莹,作为蓝色星际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肖楚男、王琬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保荐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7月20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8号

关于对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何降星,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徐毅,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曹小琳,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经查明,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星际”、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度、2022年1-9月,发行人存在外购服务器销售业务,主要业务模式为发行人自供应商采购服务器后,产品直接由供应商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至最终用户,实物未经过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发行人在审期间将上述交易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因上述事项调整影响2021年营业收入-34,032,986.89元,影响比例为-7.76%;调整影响2022年1-9月营业收入-40,387,266.45元,影响比例为-11.67%。

何降星、徐毅、曹小琳,作为蓝色星际项目签字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对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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