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證券時報

新《證券法》已加大了內幕交易的懲處力度,但“靠內部消息炒股獲利”的市場陋習仍然時有發生。

近日,重慶證監局公佈了一份處罰決定書,國民技術時任董事俞鸝內幕交易自家股票,被處以“沒一罰三”處罰,總計罰沒近6200萬元。

一直以來,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爲都是從嚴監管,在過往多年公佈的資本市場典型案例中,均有內幕交易相關案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爲堅決予以打擊,切實維護良性健康的市場秩序和生態。

內幕交易國民技術

自2015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13日,俞鸝擔任國民技術董事。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12月左右,POSCO CHEMICAL Co.,LTD(簡稱浦項化學)向深圳市斯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國民技術控股子公司,簡稱深圳斯諾)表達進行業務技術,特別是人造石墨技術交流的想法,並計劃春節後到內蒙古斯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斯諾全資子公司,簡稱內蒙古斯諾)現場交流。隨後疫情暴發,合作交流逐步停止。

2021年2月,浦項化學與國民技術重啓合作交流事宜。

2021年4月2日,浦項化學與國民技術在國民技術總部召開工作會議,浦項化學表達了希望與國民技術開展合作的想法,並討論確定了浦項化學後續盡調行程和安排。國民技術董事長兼總經理孫某彤參加了此次會議。

2021年4月23日,國民技術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會上,孫某彤向俞鸝等參會董事提及國民技術與浦項化學商談合作事宜,以及爲增強人才競爭力,正在研究股權激勵方案。

2021年5月20日,國民技術召開新一屆董事、監事現場見面會,會上孫某彤提及國民技術爲增強人才競爭力,將會實施股權激勵。

2021年5月31日,國民技術發佈《關於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稱,公司與浦項化學簽署《意向書》,浦項化學擬通過受讓國民技術所持深圳斯諾或其子公司部分股權、或成立合資公司等形式,與國民技術在鋰離子電池負極材料業務領域開展合作。同日,公司還披露了籌劃股權激勵事項。

重慶證監局認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於2021年4月23日,公開時間爲2021年5月31日。

而在就內幕信息敏感期,2021年4月27日至5月25日,俞鸝利用何某英賬戶買入國民技術股票58.88萬股,利用方某花賬戶買入國民技術股票51.67萬股,兩個賬戶合計買入國民技術股票110.55萬股,合計成交金額774.56萬元。

何某英、方某花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後將上述110.55萬股國民技術股票全部賣出,合計成交金額2314.53萬元。上述2個賬戶累計獲利1536.94萬元。

被罰沒近6200萬

重慶證監局認爲,俞鸝作爲國民技術時任董事,因現場參加國民技術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知悉公司籌劃與浦項化學合作和股權激勵2個事項,系內幕信息知情人。俞鸝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控制何某英、方某花2個賬戶交易國民技術股票,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沒收俞鸝違法所得1536.94萬元,並處以4610.83萬元罰款,合計罰沒6147.78萬元。

根據國民技術公告,俞鸝, 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63年出生,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會計師。曾於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從事財務管理工作,歷任中鑫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財務公司協會財務部主任、北京利信坤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等。現任煙臺臺海馬努爾核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海油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及重慶新時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從嚴打擊內幕交易

2019年底,新《證券法》在多個重要方面進行了相關修訂,多項重磅內容入法。其中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也是被資本市場多方主體較爲關注的重要內容。在加大內幕交易的懲處力度方面,新《證券法》明確最高10倍罰款。

但“靠內部消息炒股獲利”的市場陋習仍未根除,併購重組、實際控制人變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內幕交易高發領域。據證監會此前公佈的信息顯示,2022年,證監會稽查部門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行爲,全年辦理案件603件,其中內幕交易案件170件,同比下降15%。

據證監會介紹,從涉案金額看,部分案件違法交易金額較大。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購方利用多個他人賬戶實施內幕交易,交易金額數億元。有的涉案人員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密切聯絡接觸,信息公開前突擊買入相關股票近億元。

從涉案主體看,內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仍佔40%。有的上市公司董事知悉公司籌劃重大重組後買入相關股票,信息披露後賣出獲利。有的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知悉公司將進行重大投資,使用本人及配偶賬戶內幕交易獲利。

從交易行爲看,內幕交易“窩案”、避損型交易時有發生。有的國企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刺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並與他人合謀內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披露鉅額預虧、實際控制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等重要信息前賣出股票規避損失。

新《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高度重視資本市場監管,將持續加強市場交易行爲監測監管,做好對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跟蹤分析,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爲堅決予以打擊,切實維護良性健康的市場秩序和生態。

責編:萬健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