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光大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36.02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19.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3,793.7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325.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8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结余金额38,265,187.94 元,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6,992,565.43元存在差异,系专户收到的存储累计利息1,126,894.83元、暂时闲置资金投资收到的收益3,605,172.54元,扣除支付的手续费4,689.88元以及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收回金额36,000,000.00元累计形成的金额31,272,622.51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窦建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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