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5歲的程江飛將北京安定醫院告上法庭。

他因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七年前在安定醫院就診,並被上報到“嚴重精神障礙疾病管理系統”,今年4月報考駕照被車管所拒絕。

此後,程江飛陷入了一個死局:車管所告訴他,可以去醫院開具一份“痊癒證明”以及“駕駛行爲能力證明”,但醫院需要車管所提起委託才能開具證明,車管所表示需要醫院開具的證明才能後續推進。他通過多方申訴、諮詢無果後,不得不將北京安定醫院告上法庭。

在提交給法院的起訴書中,他表示北京安定醫院的診斷有誤,以前自己也只是情緒波動較大,經過藥物治療和心理疏導後,現在一切正常,甚至創辦了公司,定期接受心理治療,爲什麼依然認定自己連駕照都無法考取?

長期關注精神疾病患者權益的黃雪濤律師表示,這是許多患者容易陷入的誤區——竭力證明“我沒病”來要求自身權益被保障,在她看來,“有什麼病不重要,醫學上的疾病不能直接剝奪患者的法律權益,這纔是我們應該重視的。”

不透明的管理機制、模糊的社會權益界限、被過度使用的個人隱私……隨着大數據時代診斷史、住院史的資訊交匯,正在成爲越來越多精神疾病患者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目前此案正在等待正式開庭,但程江飛認爲自己“幾乎一定會輸”。他想要的也不是一場勝利,而是一個答案:一個精神疾病患者,如何證明自己已經“正常”了?

“爲什麼被上報的是我?”

2023年4月,已在北京工作了11年的程江飛在北京某駕校繳納報名費用的幾天後,接到了來自駕校的電話,口頭通知他沒有通過車管所的報名審覈,無法報名考取駕照。

在程江飛的詢問中,駕校工作人員表示,車管所在後臺數據中篩查到他的精神疾病患病史,根據現行法規,不允許考取駕照。

據程江飛提供的北京安定醫院病歷顯示,2012年,程江飛在北京安定醫院經多位專家會診後確診人格障礙,2015年在一次問診中確診雙相情感障礙。

在程江飛的記憶中,身體出狀況是在讀初中的時候。他表示,自己當時遭到幾個同學的霸凌,但無處訴說,只能憋在心裏。半年後的一天,他突然感覺自己腦子裏的絃斷了,開始痛哭。從這天起,他開始“不正常”起來。

2012年,在北京就讀大學的程江飛在和室友鬧矛盾後,情緒又開始不穩定。家人陪他一起去北京安定醫院就診,病歷描述他“8-9年來每與同學衝突後情緒波動強烈且持久,報復心強,能順利完成學業,”經過多位專家會診,程江飛被確診了人格障礙。

2015年,程江飛在又一次和人起衝突後來到醫院就診。在他的病歷單上寫着“情緒不穩定,敏感,失眠,想回學校報復”等症狀表現,這次他的診斷裏多了一項“雙相情感障礙”。

病歷中記錄程江飛發作較爲嚴重的一次是在2016年3月,“自感特別崩潰,今年3月8號與人衝突被打,自稱咽不下這口氣,整天反覆想着報復對方,頭痛,想殺對方,對醫生勸說不能接受。”

在進一步向車管所詢問後,他了解到,正是因爲這次就診,他被醫生上報到“嚴重精神疾病障礙管理系統”,車管所可通過系統查詢到此數據,由此判定他不符合持有駕照的條件。

駕校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任何精神疾病都不建議考取駕照,因爲無法通過車管所的體檢。此前發生過不止一次類似事情,精神疾病患者報名後通不過審覈,但根據協議,即使沒有開始學車,駕校也不能退全款,所以建議患者“不要碰運氣,不要報名”。

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和第七十九條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已經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予以註銷。

在該規定中,並未明確指出“精神病”具體指哪些疾病。根據車管所對程江飛的解釋,凡是被“嚴重精神疾病管理系統”登記的,根據此規定都不允許考取或持有駕照。對方還解釋,這些都由大數據審覈篩選,他們也無法改變。

根據衛生健康委發佈的《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8年版)》,雙相情感障礙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六種疾病患者被定義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應由各單位系統管理。程江飛曾被診斷出的雙相情感障礙,確是需要被上報管理的六類嚴重精神疾病之一。

程江飛感到疑惑,“爲什麼被上報的是我?難道被確診過雙相情感障礙就一輩子都不能考駕照嗎?這個病會讓我有一些情緒上的問題,但並沒有影響過我的生活。”

自證的“死結”

據程江飛講述,在持續的藥物治療和自我開導下,他自2017年起就不再有新的問診記錄,只是在門診按需取藥,除了偶有入睡困難,疾病沒有再影響過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我已經是正常人了,爲什麼不可以考駕照呢?”程江飛數次聯繫車管所,想要找到一個方法證明自己的“正常”,有能力考取駕照以及駕駛車輛。

車管所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可以嘗試着去醫院開具一份“痊癒證明”以及“駕駛行爲能力”證明,他們會嘗試着將相關證明提交衛健委等機構,看能否將他從名單裏撤除,同時對方也坦言,“我個人覺得是沒辦法取消的,車管所也沒有這樣的先例。”

程江飛按照工作人員的提示,找到了北京安定醫院的司法鑑定科,對方表示,醫院只能開具“有病證明”,開不了“痊癒證明”。

在新京報記者的諮詢中,司法鑑定科工作人員回覆,醫院可以根據患者的情況,開具復工復學證明,但“痊癒證明”是不存在的。

北京某三甲醫院精神科醫生李樹對新京報記者介紹,雙相情感障礙的主要危險性表現在情緒的不穩定,比如躁狂急性發作時,病人有傷人、危害社會治安的可能性,所以在急性期,會盡可能建議病人住院治療。

他介紹,儘管雙相精神障礙還未被納入慢性病管理中,但在臨牀治療中,基本會將其作爲慢性疾病對待。因爲雙相情感障礙存在易復發的特點,且每復發一次,治療的難度都會較前一次增加,同時很容易受到情緒影響。雙相情感障礙雖存在“臨牀痊癒”狀態,但復發的可能性將伴隨終生,從醫學角度來看,醫院的確無法開具所謂“完全痊癒證明”。

至於“駕駛行爲能力證明”,北京安定醫院司法鑑定科工作人員在查詢後告訴記者,確有現行規定可以開具,需要提供被鑑定人的病歷資料、精神狀態證明等,包括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的證明等材料,經辦案機關確認後,出具鑑定委託書,方可提交給鑑定機構,也就是說醫院無法接受個人委託,需要司法機關提起,醫院在接到委託函件後方可進行鑑定。“比如你想學駕照,那就需要交管局出具委託函”,工作人員解釋。

據工作人員介紹,截至2023年5月,他還未曾接到過相關委託,也尚未有人開具出此證明。

2023年6月,程江飛收到了北京市安定醫院開具的正式答覆意見書,表示確無法出具“痊癒證明”,並建議他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反映。受訪者供圖

程江飛陷入了一個死局:醫院需要司法機關提起委託才能開具證明,但車管所工作人員表示需要醫院開具的證明才能後續交由交管部門推進。他通過多方申訴、諮詢,最後得到的回應都是“醫院無法開具痊癒證明”。

無奈之下,2023年5月,程江飛在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北京安定醫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審查立案後,因程江飛爲精神疾病患者,要求他先去完成民事行爲能力鑑定,“法官說,如果我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就可以自己完成這個訴訟,如果不能通過鑑定,就需要我父母陪同。”

7月21日,程江飛接到法院通知,經過司法鑑定,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單獨完成此訴訟。程江飛不解,“我可以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爲什麼不可以開車呢?”

消失的駕照

因爲確診雙相情感障礙而在“駕駛”問題上遇到障礙的,並不止程江飛一個人。

2022年底,生活在重慶的龐江在留學回國後,發現自己的駕照在留學期間被吊銷,當地交警在回應她的詢問中表示,2021年5月當地交警系統更新信息後發現她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根據規定吊銷了她的駕照。

據龐江的講述,她認爲自己被上報至“嚴重精神疾病管理系統”可能是因爲她曾試圖自殺,“我有一個朋友也是‘雙相情感障礙’,但他的駕照就還在。”但具體何時被上報,上報的具體標準,龐江並不清楚。

和程江飛不同,龐江發現駕照被吊銷後,在父母的幫助下得到了當地派出所和社區的同意,提供了近兩年沒有住院和發病的記錄,以及每個月社區和派出所的探訪記錄,在醫院進行了重新鑑定,最終成功從當地登記的精神疾病管理名單中“出庫”。龐江表示,“最難的是要先獲得派出所和社區的同意。”

同時她也表示,“出庫”並不是醫學認定上的“痊癒”,只是意味着她不在嚴重精神疾病管理系統的名單中了。因爲她此前曾多次復發,醫生依然建議她終身服藥。

她將這段經歷發到網上後,很多網友私信講述吊銷駕照的相似經歷,“每個地方處理的方式都不一樣,他們中絕大多數人都沒辦法申請重新鑑定,是我運氣比較好。”龐江說。

龐江並不否認,疾病導致的情緒波動、藥物的副作用都可能會影響到生活,出現注意力不集中、睏倦、“路怒症”等狀況,進而影響開車狀態。但她覺得,數年前的診斷不應該導致自己終生被剝奪開車的權利,近幾年隨着對情緒的控制以及生活壓力的減小,自己和正常人無異。

除了社交平臺上的討論,類似事件也曾引起過法律爭議。

據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顯示,北京一名公交車司機賈某在1999年後數年間曾有就診、住院記錄,被確診爲癔症以及雙相情感障礙。2012年9月,賈某入職北京一家客運有限公司,簽署了三年勞動合同。在同年的“摸排”中,原北京市衛生局爲賈某建立個人健康檔案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到北京市精神衛生信息管理系統。2013年,客運公司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內部單位保衛支隊的通知,被告知賈某患有精神病史。

賈某被公司停止了工作。他找到房山精神衛生保健院爲他開具了《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顯示,賈某目前無精神病性症狀,無精神病。賈某後也自願放棄殘疾人身份,並申請註銷殘疾人證。

2014年,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賈某與客運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並作出裁決,要求客運有限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繼續與賈某履行勞動合同。

但三年合同期滿後,賈某依然收到了公司不續約的通知。賈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自己從1999年起開始做司機開車,從未出現過任何事故,他不甘心自己就這樣丟了工作。

他向房山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爲蒐集、上報、公佈自己信息的數個精神衛生保健機構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但該訴訟最終被駁回,法官認爲,關於重性精神疾病的報告與管理是符合當時正在實施的《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以及《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辦法》的。

同樣作爲患者的Emile說,“我們討論最多的問題是,我們到底怎麼才能知道有沒有被上報?到底會對我們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她運營着一個名爲“雙相躁鬱世界”的公衆號平臺,進而組建起了一個雙相情感障礙病人的小型社羣,交流日常生活。

針對這兩個問題,Emile在公衆號平臺做過一個針對患者和醫生的徵集,有些患者分享了自己拿到免費藥物、獲得社區幫助的經歷,有些患者表示對自己的生活影響並不大,也有些患者對社區繞過自己給父母打電話等行爲表示了不適。

在徵集的答案中,有醫生認爲,“系統的出發點是好的,然而並沒有按照患者的具體嚴重程度分級,而是根據診斷名稱一刀切”。有些人可能好心做壞事或者泄露隱私,影響患者正常生活,“要警惕政策可能導致的制度性歧視”。在大部分人看來,醫生和病人並不是對立的,在不透明的上報、管理制度下,和醫生的溝通至關重要。

在和其他患者的接觸中,Emile瞭解到有患者因爲精神病史搬家後被社區拒絕入住,有些社區還會要求房東簽署知情書後才同意有精神疾病史的租戶入住。她自己也深有體會,在搬家到兩公里外的另一個社區後,她迅速接到了詢問電話。Emile覺得這對自己是一種新的精神壓力,走到哪裏似乎都有人在盯着。

她瞭解,居住受到阻礙、無法考取駕照等這些問題都有可能給患者帶來新的情緒刺激,同時增加他們的病恥感。

在這幾年就診時與醫生的交流中Emile發現,從最一開始的需要醫生主動上報,到確診後自動上報,再到大數據抓取疾病或者藥物關鍵詞後記錄在庫,“系統”越來越聰明瞭。但Emile希望這種聰明可以讓系統更好地服務、幫助患者,而不是盲目無度使用,造成“制度性歧視”。

“系統”中的精神疾病患者

那麼,“嚴重精神疾病管理系統”是如何管理的?據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民法系主任、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法律事務與維權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侯雪梅介紹,醫生的上報與社區的統一管理,都是根據國務院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8年版)》下進行的。

該規範指出,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精神疾病症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六種嚴重精神障礙的確診患者均在管理範圍內。

各地應組建由網格員等各級單位組成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篩查和登記,解決患者管理、治療、康復和生活中的難題,同時避免將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侯雪梅指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細則制定以及實施上並不完全相同。例如北京市要求一旦確診“六類疾病”,無需取得患者同意,全數上報,“但事實上上報率並不是很高,很多患者和家長會對此很擔心,和醫生商量一些操作來避免”。山東省則規定,確診“六類”後如果對其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的,在徵求患者和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後,才能夠納入管理系統。

她表示,設立嚴重精神障礙疾病管理系統最重要的目的是對患者進行後期隨訪,提供免費服藥、病情跟進、康復指導等服務保障,是出於對患者的權益保護目的制定了此項制度。

侯雪梅也曾關注過賈某公司拒絕續約的案例。

她認爲,此類事件的發生也說明了“嚴重精神障礙疾病管理系統”的信息使用、執行中還存在着許多亟待改善的問題。系統本身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是有一些單位或組織在使用信息時,不正當地擴大了它的使用範圍,加上社會層面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恐懼心理,以及承擔責任的風險,可能會導致病人在就職、生活中遇到阻礙。

“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只要這個人處於臨牀痊癒狀態,沒有疾病症狀,其實就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跟正常人是一樣的。”

她表示,理論上患者的信息只應該由醫療系統、公安系統、民政局等相關機構掌握,但在執行層面上面臨着過度泄露的風險。“精神疾病不等同於能力欠缺”,如果信息更新到系統中,患者已經處於臨牀痊癒的狀態,相關部門就沒有理由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與權利。

改變的可能

5月18日,在程江飛爲能夠考取駕照四處奔走的時候,在兩千多公里外的深圳,正在進行一場“精神障礙人士駕駛證被註銷議題研討會”。這是一場由深圳市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主辦的研討會,與會的有律師、患者以及協會工作人員等。

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精神殘障人士如何爭取合法持有駕照的權益。

會議中,長期關注精神疾病患者權益的黃雪濤律師提出,在當下,有疾病診斷史、病史記錄的精神疾病患者都屬於被管控範圍,存在“一刀切”的問題,卻沒有對安全駕駛能力的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中對“精神病”人不能駕駛的條款已經存在幾十年,落後於現在的實際情況,也落後於其他殘障類別的改良。

研討會中,她表示解決精神疾病患者在駕照持有上面臨的問題,最切實有效的方法是積極推動安全駕駛能力評估機制的建立。

2023年5月18日,深圳市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主辦的“精神障礙人士駕駛證註銷議題討論會”上,討論了精神障礙人士的駕照考取以及持有的問題。 受訪者供圖

“安全駕駛能力評估”不應是單純的醫學評估或司法鑑定。黃雪濤認爲精神病人的駕駛風險應該由律師、交警和精神醫學界一起討論,比如借鑑一些國家的做法,強調安全駕駛的能力,而不能因爲病史直接剝奪駕駛人的權益。她認爲,在包含精神醫學專家多方參與的能力評估下,才能對患者進行精細管理,在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的同時,改善社會對“精神病”人落後和歧視的看法。

針對“雙相精神障礙患者能否開車”這一問題,李樹醫生從醫學角度給出了自己的回答。他認爲,處在急性發作期的病人是不適合駕駛的,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對堅持服藥,情緒穩定半年及以上的病人來講,生活、工作等都可以做到與常人並無異。駕駛對人注意力、反應能力等有一定要求,但事實上只要不服用阿普唑侖等會導致人犯困、反應慢的藥物,服藥對人駕駛狀態的影響並不大。

同時他也指出,在“六類”中,雙相情感障礙更多造成的是情緒上的問題,更具有可控性,藥物治療的效果也會相對而言更好一些。

在過去的15年裏,黃雪濤經手了許多關於精神疾病患者相關案件,目睹了他們在法律上的無助與茫然。在她的感受中,當下精神疾病患者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有病即無權”,一旦患病,社會就可以十分輕易、合法合理地剝奪患者的權利。

2008年,中國簽署了《殘疾人權利公約》,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殘疾人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黃雪濤指出,此公約對中國的殘疾人立法具有指導意義,而精神疾病患者作爲精神殘疾人也應享有此權利。

她表達了自己的擔憂,隨着社會和醫學的進步,精神疾病確診人數會越來越多,不透明的執行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規,會讓很多本應就醫的人恐懼就醫甚至整個管理系統。在她眼中,患者被確診了哪種疾病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疾病診斷不能剝奪一個人的法律權利,“幾十年來,我們的社會已經發生了很多制度性的改變。大家應該敢於打破認知的天花板,法律法規不是不可改變的。”

2023年5月,程江飛在河南老家成功報名了駕照,他暗暗慶幸,或許是因爲河南和北京的醫療系統還沒有互通。但立馬又擔心自己就算考下來,只要名字在系統裏,隨時都有可能被吊銷。

(應受訪者要求,李樹、Emile、龐江爲化名)

新京報記者 侯慶香

編輯 陳曉舒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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