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經》雜誌

“‘聯與通’是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核心所在,中央從政策與制度層面爲大灣區融合做了大量頂層設計,需要地方進一步創新與落地”

作爲有望推動其創新科技產業發展的關鍵性要素基礎,“數據過河”在香港科技創新業界已講了很多年。而確保大灣區內部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有序,則是相關各方考慮的重點問題之一。《財經》記者 焦建/攝

文|《財經》特派香港記者 焦建

編輯|蘇琦

繼粵港澳大灣區內首種跨境生產藥品於7月中旬正式投產上市後,近日中國香港特區與內地簽署的一項宏觀層面的合作備忘錄,或預示着大灣區內數據跨境窗口亦將在一定程度內有序打開。

在海量數據作爲新型資源的重要性正日益比肩石油黃金等稀缺資源的當下,讓大灣區內部的信息流有望像人流、物流及資金流般加速互聯互通的這項政策,全名爲《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其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香港特區政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於6月底簽署。

“在香港迴歸祖國26週年之際,簽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合作備忘錄,有利於加強內地與香港的數據跨境流動,充分發揮數據基礎性作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官網刊登相關新聞指出。

作爲有望推動其創新科技產業發展的關鍵性要素基礎,中國香港特區對推動內地數據跨境的態度較積極。其希望通過匯聚內地及海外的各類數據資源推動國際數據港建設,在數字經濟、智慧城市等方面加速填補短板。此外,因應深港等城市間的產業及民生需求,地方層面在一些特定行業曾嘗試小範圍部分數據跨境。

“《備忘錄》建立了一個特殊渠道,容許內地數據在大灣區內自由流通,對於香港下一步經濟發展非常重要。”香港特區政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指出,“《備忘錄》重點在於通過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促進數據在大灣區內跨境安全流動。此文件因應2022年起內地實行數據出境管理新措施後大數據無法來港、香港不能完全享用國家創新科技最新成果與數據。”

更多的內地數據及樣本“過河”在促進香港國際數據中心建設的同時,如何進行數據分級分類檢視並適用寬嚴相濟的管控政策,如何兼顧國家數據安全及個人私隱保護等多個領域,應是相關政策制定時的多重核心考慮。爲實現各方面順利對接,孫東也指出: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相關政府部門已成立聯合工作組制定具體執行方案。

7月上旬,中國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李家超則在貴州參加相關活動時透露:力爭今年內推出大灣區數據跨境試行計劃。

數據跨境確保安全

在全球化背景下,數據出境日益呈現常態化趨勢。但隨着國際形勢的日趨複雜,亦給數據出境的管理增加了難度。

爲此,中國近年來逐步完善數據出境相關立法:2016年,《網絡安全法》出臺;2021年,《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先後出臺。2022年9月1日,由國家網信辦公佈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亦開始施行。其旨在落實前述三部法律的規定,規範數據出境活動,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今年6月1日起,旨在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規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亦開始施行。該辦法規定了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的適用範圍、訂立條件和備案要求,明確了標準合同範本,爲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提供了具體指引。

從宏觀層面來看,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內的人流、物流、資金流不斷加速互聯互通,與之相關的信息流亦有天然融通需求。與此有關的一個簡單的微觀例子是:如港人在深圳開辦公司需要融資,其在港生活時的徵信數據如能被深圳的金融機構獲取,則將簡化一系列業務流程。

在公司層面,因香港是外向型城市,不少在港公司擁有海外數據,其在內地的分公司如獲得一定數據,如能將多處的數據彙集,則有利於其在內地開展相關業務,而這也相當於涉及到數據的多次跨境。

有相關業界人士曾如此對《財經》記者解析,“數據過河”在香港科技創新業界已講了很多年。一直過不來,很多事也就無法實現。香港本身只有這麼小,算力尚不足、數據量也不大,“很多事情都做不到(或做不好)”。

在相關管理制度日趨完善背景下,確保大灣區內部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有序,是相關各方考慮的重點問題之一。據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一位相關研究人士近日撰文分析:早於2022年7月前,向中央政府爭取內地數據過(跨)境,就已納入新一屆特區政府的重點工作事項。“彼時適逢內地數據出境專門法三法齊出,搭建在‘安全評估’ ‘標準合同’ ‘第三方認證’等主要措施之上的數據跨境監管框架基本成型,嚴格規管數據出境的保守取態明確。”

經過一年來的持續磋商,《備忘錄》的簽署意味着相關合作有望迎來突破。根據港方官員對其的解析:將會加強行政上的規管,相關部門輸出和接受的單位會簽訂一個嚴格的合同,以確保數據能夠穩妥地輸入和輸出。

“數據主要分敏感數據和非敏感數據,非敏感數據可以自由流動,但是敏感數據,比如說一些個人數據,還有一些行業內的重要數據等等,就無法流動到香港。”孫東在相關公開場合如此分析,“《備忘錄》的安排將爲這些敏感的、重要的數據有序、安全的流動到香港提供一個便捷的通道和措施,對於香港下一步發展非常重要。”

這種重要性或如前述研究人士所言,將體現在: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特區因分處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域而構成事實上的數據跨境,仍有必要在一國的基本前提下將香港建設成爲內地出境數據集中地。既發揮香港獨特製度稟賦,又有助於提高香港在國際上的數據競爭優勢進而打造國際數據港。

實現這一點的背景,是建立有序安全的系統,以此爲進一步擴大數據流動的範圍、深度和廣度。例如內地數據跨境到港後,不會外流至其他地方。此外,孫東還透露稱:爲提升對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的保護,香港相關政府部門計劃展開訂定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網絡安全責任的立法工作。

《備忘錄》實際上僅能夠被視爲是數據跨境一系列相關協議及框架搭建的開始,通過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孫東指出希望於數月內就數據跨境流通提出具體執行方案,“我們要有行政監管、審批制度,不是所有公司、機構都可以加入。再來就是相關的法律……所以各個行業、各個地區的相關法律我們都在檢視,能用的馬上就用,有些東西需要改進的,不排除修例,有些還不夠健全的,可能就要制訂新的法律。”

這實際意味着必須打通數據跨境存在的一系列困難及挑戰。例如,中國香港和內地在數據保護和私隱法律方面存在差異。內地有較爲嚴格的數據保護和國家安全法規定,香港則比較開放;此外,兩地在技術標準和互操作性方面存在差異,跨境數據傳輸的網絡基礎設施和安全保護也將帶來挑戰。

能夠體現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特區“一國兩制”的新特點之一,是《備忘錄》在爲內地數據來港提供通道的同時,香港本地數據出境政策不受任何影響。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便在回覆當地媒體的相關查詢時表示:在香港,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包括跨境轉移)均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的規管。如資料使用者需要跨境轉移個人資料到香港以外的地方,需要遵守《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包括《私隱條例》附表一內的相關保障資料原則。而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及自願的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香港既有的數據出境措施受香港相關法律法規的規管,不受此《備忘錄》的影響。

但亦有香港當地傳媒分析指出:以往香港對信息數據安全不夠重視,全港個人信貸數據庫長期由外資獨市經營,今時今日看來,絕對大有問題。數據資料流通與運用,既涉個人私隱,更涉國家安全,當局推進數據跨境流動,必須小心拿捏,兼顧不同關切。

數據生態提升效率

近些年來,解決包含金融服務互通、給人員流動增加便利等方面的各項民生問題,是各方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進行數據跨境的主要推動力之一;從中長期來看,如何發揮中國香港特區獨有的“一國兩制”優勢,一方面解決企業跨境經營時的數據互通問題,另一方面通過軟硬件的搭配使其成爲國際數據港、超算中心,亦是不少官學商界人士所共同關心的話題。

7月7日,2023年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在貴州貴陽舉行。此次會議共同確定了七項年度重點工作,其中一項爲推動政務服務及社會事業合作,而跨境數據流動則成爲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

簡言之,泛珠三角區域開放跨境數據流動,可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政務服務跨境辦理的工作,更多居民能夠方便地使用線上服務,爲兩地的居民生活和往來提供更大便利。

例如,隨着大灣區的交流和合作日益密切,越來越多香港退休人士和跨境家庭需要在兩地之間進行資產管理和醫療健康服務,實現“病歷過河”。而在“灣區通辦”方面,江門市政府曾在2021年推出過“江門-香港跨境通辦政務服務專區”,其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讓港澳居民“零出關,少跑腿”,加強江港兩地融合,促進跨境投資和生活便捷。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其他城市間,例如深圳及香港,兩地地理位置相接,前者亦因疊加了自貿區及先行示範區等多重優勢,在推動跨境數據方面有其經濟等方面互補的需求,亦有其獨特的政策優勢。各方均希望兩地通過推動數據開放和共享促進企業間合作,提高區內產業鏈效率和競爭力,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資的發展。

改革源於現實需求,例如在跨境融資方面,隨着大灣區經濟加速融合,在粵港澳三地均有佈局的商業銀行開始整合三地信貸業務,以實現對大灣區企業的跨境服務,但同時也面臨跨境徵信服務難題。

據《深圳特區報》報道:2022年12月,深圳市信用促進會、西南財大交子金融科技創新研究院曾聯合發佈《深港跨境徵信合作研究報告》。其探索了未來深港徵信合作的方向、思路以及具體落地舉措。深圳市信用促進會的一位相關人士則在報告發布時解析稱,“數據信息是國家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領域的基礎性資源,信息的‘聯、通’更是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特色經濟環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粵、港、澳三地的徵信體系在法律法規、監管模式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徵信信息基礎服務工作仍以‘孤島式’的狀態開展,相互割裂,難以滿足各方對信用信息共享的需求。

其指出:“聯與通”是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核心所在,中央從政策與制度層面爲大灣區融合做了大量頂層設計,需要地方進一步創新與落地。

時至2023年,前海與港方所進行的一系列嘗試開始落地。例如,2月發佈的《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前海金融30條”)就曾指出:在徵得香港居民同意情況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爲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

在企業內部的數據跨境流動方面,該文件還曾指出: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深圳市地方徵信平臺,探索深港跨境徵信合作。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前海合作區和香港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港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

這意味着個人信用信息在同一銀行的境內外分行之間的流動開了一個“小窗”,爲便於香港企業和居民在大灣區獲得便捷的金融服務和融資等提供了可能,例如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與其香港母行做好系統對接,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在徵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況下,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還支持深港兩地徵信機構開展跨境交流合作,逐步打通徵信信息跨境流動渠道。

自今年6月1日起,旨在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規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亦開始施行。該辦法規定了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的適用範圍、訂立條件和備案要求,明確了標準合同範本,爲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提供了具體指引。

有相關人士向《財經》記者解析稱:這也意味着,前述的所謂“開窗”已不適用,有需要的企業要用標準合同的辦法進行報備。

“跨境金融服務需求十分大。在內地長住的香港居民約有45萬人,只計南方就有逾20萬人,而需要使用金融服務的便超過10萬人;況且駐在深圳的香港中小企業約有1.3萬家,所以需求非常大。目前的首要工作是打通基建。”香港本地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諾華誠信行政總裁何佳意認爲,“目前大灣區無論人流、物流及資金流均做得不俗,唯獨信息流跟不上。”

在相關流程的建立和熟悉摸索方面,內地及香港的相關企業其實亦面臨一系列挑戰,比如數據接收方的合規義務覈查等。此外,“內地已有政策出臺,但香港仍有問題未解決。如《私隱條例》第33條對規管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仍未立法,只有指引。”

不僅如此,如前所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於6月生效,其要求在內地展開業務的香港企業向外輸出數據時,須向內地相關部門備案。作爲完成標準合同備案有關工作的第一家香港企業,何佳意表示,“香港企業對於該辦法的敏感度較低,且對備案流程並不熟悉,我們樂意協助港企以合法合規的渠道獲取內地數據。”

儘管現實中的挑戰重重,但香港相關業界對於推動數據跨境流動的積極性仍在日益提升。並規劃出了其有望推動人工智能行業的大模型發展、相關合作安排落實後可爲香港爭取生物樣本出入境創造條件等相關設想。在此基礎上,還有業內相關人士建議特區政府設立數據局、成立數據交易所,“香港是發展數據中心最理想的地方”,“內地數據流入香港,有助於香港融合東西方的數據”。

與中國上海、新加坡等地相比,有機會將海外和內地的數據和資料儘量兼收幷蓄,這可能是中國香港作爲國際都會及國家對外重要門戶的獨特優勢。“香港是一個數據可以自由跨境出入的平臺,也有國際光纜的接入口,有潛力成爲內地企業拓展數據國際外循環的基地,從而在香港建立起面對國際的數據產業集羣。”中國香港立法會議員洪雯認爲。

“在內地長住的香港居民約有45萬人,只計南方就有逾20萬人。目前的首要工作是打通基建。”“目前大灣區無論人流、物流及資金流均做得不俗,唯獨信息流跟不上。”圖爲中國港澳特區居民已可藉助港珠澳大橋快速來往於珠三角多個地區。《財經》記者 焦建/攝

孫東此前也曾表示:香港作爲非常開放的城市,較易取得海外數據,現在也希望在安全的條件下得到內地數據;加上香港正考慮建立人工智能超算中心,本身亦有非常好的人才優勢,“算力、數據、人才三大要素香港都具備,因此才決定重點發展人工智能、數據科學。”

“香港在數據處理方面十分成熟,而且合約及法律上亦與歐美相近。”何佳意亦對《財經》記者指出:中國香港因國際公信力亦好,與其他國家籤跨境合約比較容易。例如香港有ISO數據保護標準等,也獲國際認可,香港獲取歐美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數據相對容易,有助於國家金融服務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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