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發佈對部分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公告,大疆回應:嚴格遵守執行

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佈關於對部分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爲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對於新出臺的出口管制的公告,大疆31日在回應《環球時報》記者問詢時表示,大疆作爲一家全球化企業,在出口管制領域始終保持嚴謹負責的態度。大疆一直嚴格遵守並執行中國及其他業務所在國或地區所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規。

新公告將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於40毫開爾文(mK)、可支持非認證載荷等特定無人機列入出口管制範圍。並指出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而同日出臺的《關於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指出,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其中包括“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指定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以及“民用反無人機系統”。

對於公告的相關要求,大疆方面表示,大疆始終致力於設計、開發、製造民用無人機產品。自成立之初,我們一直堅決反對將我司產品和技術用於任何軍事或戰爭用途。我們從未設計和製造過軍事用途的產品和設備,也從未在任何國家推銷或銷售我們的產品用於軍事衝突或戰爭。我們也將嚴格遵守中國政府今日發佈的無人機臨時出口管制政策,確保全面合規,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讓科技更好造福人類。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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