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29號 關於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複審裁定的公告

【發佈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佈文號】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29號

【發文日期】2023年08月04日

2020年5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14號和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4月14日,應中國酒業協會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1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經過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鑑於中國大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已無必要。

二、取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取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8月5日起,終止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三、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3年8月5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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