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聯合印發《上海市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共6章54條,結合上海藥品行刑銜接工作實際情況,細化了四方面內容:

一是完善了部門行刑銜接總體要求和工作機制。《實施細則》明確本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健全情況通報、案件移送、涉案物品處置、案件會商、信息共享、信息發佈等工作機制。同時,各部門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牽頭部門及聯絡員,確保上述機制落到實處。

二是細化了物品處置、檢驗認定、協作辦案等程序。對於確因客觀條件限制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無標準檢驗方法的委託檢驗、明顯涉案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協作辦案等情形,細化了啓動和響應流程,在履行法定程序和審批後,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施細則》進行物品處置、檢驗認定、協作辦案,並明確了跨省市涉案物品的處置原則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行刑銜接案件規範化辦理標準。《實施細則》要求,本市各級藥監和公檢法部門應當建立案件信息跟蹤、反饋機制和工作臺賬,由市級機關適時組織開展檢查,每年開展評估和通報,並將結果納入本市藥品安全工作考覈。對於各單位辦理的重大案件,建立了市藥品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督辦機制,細化、明確了督辦案件範圍、案件辦理要求。

四是加強了聯合懲戒和法律監督。《實施細則》規定,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後,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人民檢察院在行刑銜接全過程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實施細則》附有《藥品領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和刑事責任追訴標準》,梳理了主要罪名與法律法規,供執法人員辦案參閱使用。

《實施細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一是關注藥品領域行刑銜接工作實際情況,及時解決銜接難題。結合藥監部門專業性強、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手段多樣化等工作實際,《實施細則》明確細化了藥監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機制、檢察院提前介入機制,建立了本市行刑銜接聯絡員機制,確保在藥品領域涉嫌違法犯罪案件調查取證、抓捕審理、完善監管、通報案件辦理情況、涉案物品處置等環節全過程密切協作,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加大對藥品違法犯罪行爲打擊力度。

二是關注藥品領域行刑銜接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文件指引。《實施細則》明確細化了藥監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向藥監部門移送案件的條件以及移送材料要求,統一了案件移送標準。《實施細則》附件彙總了藥品領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和刑事責任追訴標準以及行刑銜接常用文書,便於指引藥監部門和公安機關執法人員有效開展行刑銜接工作。

三是關注藥品領域行刑銜接的信息共享,充分發揮行刑失信聯合懲戒的效應。《實施細則》明確細化了行刑銜接案件的跟蹤反饋及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機制。案件移送及協作辦案過程中,藥監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各自落實專人辦理,負責開展案件查辦工作,並及時對接、彙總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辦理信息。藥監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參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

《實施細則》的制定和發佈,強化了對藥品行刑銜接工作的指導和規範,有利於建立部門間的聯合辦案機制,優化行刑銜接流程,促進藥品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有助於更好地推進“兩法兩條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落地實施,進而推動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取得實效,加大對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爲打擊力度。

下一步,市相關部門將抓好《實施細則》落實並開展聯合培訓,指導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和刑事司法人員依法辦案,提高案件查辦的質量和效率,加大對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爲的打擊力度,嚴防嚴管嚴控藥品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用藥用械用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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