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

人臉識別因迅速發展的科技與便捷無感的體驗已得到快速推廣,但在普及過程中,這項技術帶來的信息濫用、泄露風險等安全隱患,也被數次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8月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徵求意見。《規定》內容涵蓋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範疇、場景、使用目的,以及信息保護評估等方面的要求。

隨着數字化轉型的推進,人臉識別技術被賦予不小潛在價值。在技術應用不知不覺間侵入人們日常生活的情境下,《規定》廣泛徵求意見,表明要適時提高人臉識別技術准入門檻,行業規範具有緊迫性、必要性。

作爲生物特徵識別中的一種,人臉識別信息與指紋、虹膜等生物特徵一樣,具有唯一性和不變性。與傳統的數字密碼相比,人臉信息通常暴露在公共環境中,很容易實現無感知採集,這樣的生物信息一旦丟失,意味着用戶再無機會“重新設定”。

相較於其他生物特徵,人臉信息還具有易於獲取、與個人身份關聯緊密等特性。人臉信息與個人身份之間的關係可謂“一目瞭然”,一旦建立關聯信息,潛在風險較大。也因此,人臉識別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被高度關注。

基於信息的敏感性,近年來,多國政府機構也對人臉識別技術加強監管。一些發達國家已經着手立法禁用限用,也有聲音呼籲:人臉識別技術最多隻能用於安防反恐等公共安全領域,其他商業領域應該一律禁止應用。

人臉識別技術關鍵在於怎麼運用,毋需“一刀切”式禁止。在嚴監管的同時,社會各界也需要平衡人臉識別技術帶來的商業價值、社會價值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在適宜的地方運用人臉識別不僅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以提高個人生活的便利性,比如銀行遠程開戶、機場人證覈驗以及無接觸識別等。

值得強調的是,在監管與學界探索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邊界之時,大部分民衆對於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稍顯不足。從實際情況來看,信息泄露後的維權難上加難,從採集環節做好個人信息的保護顯得尤爲重要。

除了要提高個人對於自身信息保護的意識,監管層面更細化的規章和明確的分工也有待“出爐”。目前,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如何分工有待進一步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建立離不開多部門的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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