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300893.SZ)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浙江松原汽車安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胡鏟明、胡凱納、葉醒、李未君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此前於2023年4月13日,公司披露《關於以自有資金置換募投項目部分已投入的募集資金暨相關公告更正的公告》稱,自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4日開始,公司募投項目“年產1325萬條汽車安全帶總成生產項目”和“年產150萬套安全氣囊生產項目”出現實際投入募集資金超出原計劃投入金額的情況,相關資金來源於募投項目“測試中心擴建項目”原計劃使用資金及募集資金產生的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兩個生產項目較原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分別超出4215.2萬元、738.25萬元,佔當次募集資金淨額的比例分別爲14.99%、2.62%。上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東大會補充審議程序,並在2023年4月13日進一步披露相關更正公告後對超額部分進行置換整改。公司於2022年10月24日向深交所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當次申報存在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且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情形,申報的《募集說明書》中亦未披露前次募投項目超額投入募集資金的情形,相關披露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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