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鋼鐵觀察

買單出口是指一些沒有出口權的企業或個人向其他有經營權的進出口公司購買一套合法的出口報關資料,以便能夠出口商品,向海關申報的一種出口方式。

買單出口適用於:1、出口商無出口權;2、貨物量小或貨值小;3、產品稅率不高,無退稅需求;4、退稅率低或爲零,開票費用過高;5、工廠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無法正常報關退稅等。

一般情況下,買單出口屬於灰色行業,是在國家鼓勵出口的前提下默許的一種經營模式。但由此也衍生出不同的買單模式,如不涉及退稅的模式和虛開發票騙取國家退稅等。於是就有了怪像,由買單公司出口,買單公司還能退錢。

自2021年,在國家取消了大多數鋼材退稅後,整個鋼材市場由盛轉衰,全球的採購也從集中在中國變爲部分轉向印度、東南亞等國家。鋼材的外貿出口也日漸艱難。而這個時候,有的人就鋌而走險,通過買單出口的模式,把國家的13%的稅收損失作爲補貼,非法及不正當經營獲取海外訂單。

最近在越南和土耳其發現大量中國HRC出口。例如中國的SS400鋼卷離岸價爲650-660美元/噸,本週大概下跌10美元/噸。生產企業在兩週前已面臨着國內訂單不足的問題。而在2月初,增加訂單的嘗試也並沒有成功。但一些規模較小的生產商和貿易商卻通過買單出口,從國外獲得了更多的訂單,並獲取了不錯的利潤。

多年來買單出口在中國經常發生,但從2022年末這種情況變得十分嚴重。2月份,SS400鋼卷主要通過這種方式從中國出口到越南。週一,一家中國小貿易商卻以每噸610美元的價格出口了5000-10000噸安豐鋼鐵的鋼卷。週三,另一家小公司報價爲每噸625-630美元。買方不在乎賣方是否繳納增值稅,一切風險全部由賣方承擔。

出口到越南的貨物數量不斷增加,但卻不能流入主流的正規工廠。買單出口正在扼殺正規業務,任何一家企業都不能與那些偷稅漏稅的賣家同日而語。

另一個主要出口目的地是土耳其。安豐鋼鐵本週生產40,000t HRC的最新交易以CFR 660美元/噸成交,這個價格包含了中國賣家繳納的13%的增值稅,相當於FOB 620美元/噸的。但也有市場人士聽說,更多中國材料的成交價遠低於市場價格。

短期的獲利不是萬能的,總有拔起蘿蔔帶出泥土的時候。國家嚴厲打擊,海關要求報關企業提供工廠增值稅發票,整條鏈條上的人無法逃脫。希望外貿行業能有更多的淨土,中國的工匠能多一些,賺快錢成爲過去,國家的發展更加持續。

【買單交易判例】:

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泉稅三稽處〔2023〕176號

***供應鏈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於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5月19日對你公司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案源信息傳遞表及六部委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要求,泉州市稅務局聯合泉州市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等部門開展對你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發現,你公司向貨代公司購買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申報爲自己公司的自營出口貨物進行假報出口。通過向上遊供貨企業泉州市***服飾有限公司、萬安**服裝有限公司、萬安**服飾有限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配票,利用地下錢莊進行虛假結匯。虛構資金流水,完成出口退稅業務所需的外匯覈銷、完成進項供貨環節付款、上游原材料採購環節等所需資金付款交易。以“買單配票”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經查實,共涉及88份報關單,涉及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813份,應退稅額合計9720242.92元,已退稅額9106701.11元,未退稅款613541.81元。

你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泉州市***服飾有限公司、萬安**服裝有限公司、萬安**服飾有限公司爲自己開具的尚未用於申報退稅的15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爲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涉及發票金額合計14960236.06元,稅額合計1944830.74元,價稅合計16905066.8元。

以上事實有:國家稅務總局石獅市稅務局《***供應鏈有限公司退稅情況證明》、公安訊問筆錄、出口貨物報關單、相關銀行對賬單、發票複印件、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登記基本情況表、納稅申報表等爲據。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你公司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出口業務、騙取出口退稅,涉及88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對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813份,已退稅款9,106,701.11元, 未退稅款613,541.81元。應追繳你公司已退稅款9,106,701.11元,對未退稅款613,541.81元不予退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你公司採取無貨交易方式讓泉州市***服飾有限公司、萬安**服裝有限公司、萬安**服飾有限公司開具的尚未申報退稅的15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系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金額合計14960236.06元,稅額合計1944830.74元,價稅合計16905066.8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5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九)項第1目之規定,以上尚未申報退稅的157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辦理退稅。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石獅市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根據法院以往判例,“買單配票行爲”是否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大致有兩種邏輯:

一、辦案機關認爲: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覈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出口退稅單據憑證進行虛假申報出口是出口退稅罪的客觀行爲,行爲人明知該行爲可導致國家稅款的轉移,具有犯罪故意,在涉案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時,構成本罪;即簡單地將買單配票認爲是假報出口、虛報出口,認定爲騙取出口退稅罪事實行爲。

二、認爲不僅要證明買單配票是假報出口、虛報出口,還應當明確行爲人所購買的“單”(出口貨物信息、貨櫃信息)等屬於不應退稅、不能退稅的貨物信息。

很明顯第二種入罪邏輯更爲合理,但是對於辦案機關而言工作量也更大,需要證明已經出口的貨物不屬於“已稅貨物”。也就是需要辦案機關沿着物流線索找到出口前的銷售方,以查明其是否繳納增值稅,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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