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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8月11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73.6271萬元。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原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1.9536萬元。

菏澤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華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犯數罪,應予並罰。鑑於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楊文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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