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3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披露的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金罰決字〔2023〕6號)顯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資資金違規投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收購非金債權未盡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依據《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第二點、第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合計處以440萬元罰款,對陳澤、宋木江、林熙、林向魁分別給予警告。 

福建監管局2015年6月30日發文顯示,該局准予宋木江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爲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爲貸款的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第二點規定:

規範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業務 

(三)資產公司要嚴格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中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定義,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價值判斷,收購非金融機構存量不良資產,不得收購非金融機構的正常資產。 

(四)資產公司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或資產,應以真實價值或實物存在爲標的,嚴禁收購企業之間虛構的或尚未發生的應收賬款等非真實存在的債權、資產,不得借收購不良債權、資產名義爲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 

(五)資產公司要切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全面瞭解和收集與收購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認定爲不良資產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發生的基礎合同及協議、貿易背景證明、雙方企業會計報表、各交易方銀行賬戶流水等資金收付憑證、債權債務關係確認書、資產性質證明等;同時,要對收購標的、債權轉讓人、債務人、擔保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收集相關征信信息、輿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間借貸等方面的材料。資產公司應確保盡職調查的獨立性,不能單純依賴於資產出讓方、債務方等交易相關方提供的材料。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第三點規定: 

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責任,切實防範和化解風險 

(六)增強責任意識。資產公司是風險防範和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建立內部預警機制,完善預警指標體系和風險處置預案,建立風險責任制和內部問責機制,強化內部問責,按半年頻度向銀監會報送問責情況。發生風險案件的,要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銀監辦發〔2013〕255號)做好問責工作。 

(七)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要求。資產公司應加強項目全流程管理,嚴格落實盡職調查、審查審批、風控措施、後續管理等各項要求,確保制度執行到位。定期開展風險排查,摸清薄弱環節,加強監督約束。 

(八)做實資產分類,防範信用風險。資產公司應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以信用風險爲主要特徵的資產進行準確分類,足額計提風險損失準備。 

(九)切實化解內生不良資產。資產公司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化解風險,避免風險外溢,確保能自擔責任、自負盈虧、自我消化風險。不得采取不合理的展期、重組、內部轉讓、借新還舊等方式掩蓋風險。項目風險及化解情況應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報送銀監會。 

(十)強化合規經營意識。資產公司應嚴格遵守國家經濟金融和產業政策,嚴格執行各項監管規章制度和監管政策,不得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進入禁止性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規定: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制衡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堅持風險爲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構或開辦業務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四)相匹配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產品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當合理確定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風險控制點,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執行標準統一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確保規範運作。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充分識別和評估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對各類主要風險進行持續監控。 

以下爲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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