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記者 馬嘉悅)近日,中國證監會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私募管理人行賄原信託公司董事長的違規操作曝光。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09年至2014年,北部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部資產”)利用高某波擔任吉林信託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開展項目合作,從吉林信託收取“顧問費”,並按事先約定給予高某波回扣。

2019年6月3日,時任北部資產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王醒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6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檢察院對北部資產、王醒提起公訴。2021年12月4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認定,北部資產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其直接負責人王醒代表公司行賄,情節嚴重,構成單位行賄罪。

證監會認爲,北部資產以提供股權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職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違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而且北部資產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法時間跨度長,虛假陳述、重大遺漏的內容涉及刑事犯罪,情節嚴重,涉嫌構成違法行爲。因此,決定對北部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處以警告,對王醒處以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除了行賄的北部資產受處罰,受賄的原信託公司董事長也已經被判刑。

2007年6月,曾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的高福波(即前文中提及的高某波)成爲吉林信託董事長,任職8年後,2015年10月其突然辭職。2018年12月,他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接受吉林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2021年5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信託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高福波貪污、受賄、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認定被告人高福波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1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對高福波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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