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300210.SZ)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业务收入确认错误:公司于2019年将与烟台海德汽车有限公司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计入营业收入。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2、合并范围不全面:2018年至2021年,公司陆续对鞍山民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达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晶弘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速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利维德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兴锐商贸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控制,主导并全面决策上述7家公司的融资活动,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孙斌武、财务总监张松以及2016年2月至2020年5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齐广田、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项新波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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