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遠股份(300210.SZ)發佈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以下簡稱“遼寧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鞍山森遠路橋股份有限公司、項新波、齊廣田、孫斌武、張松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的主要內容:

1、業務收入確認錯誤:公司於2019年將與煙臺海德汽車有限公司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計入營業收入。上述行爲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2、合併範圍不全面:2018年至2021年,公司陸續對鞍山民遠商貿有限公司、鞍山達遠商貿有限公司、鞍山晶弘機械商貿有限公司、鞍山速騰機械商貿有限公司、鞍山利維德機械商貿有限公司、鞍山興銳商貿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實際控制,主導並全面決策上述7家公司的融資活動,但未將其納入合併範圍。上述行爲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第二條、第七條的規定。

上述行爲導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總經理孫斌武、財務總監張松以及2016年2月至2020年5月時任公司董事長齊廣田、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時任公司董事長項新波應當對上述行爲承擔主要責任。

相關文章